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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原住民專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四)字第1070041681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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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大學原住民專班加強課程資源、提升教學研究品質及強化學生就業輔導,改善原住民專班辦理現況為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本部核准設立原住民專班之國內各公私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範圍:本部補助各校原住民專班課程所需經費,以經常門為原則,學校得就下列辦理項目申請補助:

(辦理原住民專班之原住民族語教學、原住民傳統藝術研習相關課程或活動。

(配合原住民族地區特色,辦理原住民專班學生職場培訓、實習或就業輔導等課程或活動。

(辦理原住民專班學生生活及課業輔導相關活動。

(原住民專班畢業生涯規劃、畢業生就業追蹤與輔導、返鄉服務等相關課程或活動。

(辦理跨校性原住民專班課程資源整合、跨校性原住民專班教師教學資源整合等相關活動。

(其他提升原住民族教育之課程、教學或活動。

四、經費補助與支用原則:

(每專班申請補助計畫以學年度為單位,總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但已核定停招之班別,不予補助。

(學校應審慎評估各申請計畫之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並確實估算計畫所需金額,提報金額以計畫期程內可執行完畢者為原則;未依規定辦理或計畫書未臻完備者,不予受理。

(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或以相同計畫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本部查有不實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計畫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本要點補助經費,不得用於聘用專任教師或專任助理。但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藝能相關課程教學需求,得用於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之兼任支援教學人員。

(計畫之實施涉及原住民專班與校內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共同辦理者,經費編列與執行應確實統整分工,且不得重覆。

五、申請及審核作業:

(申請作業:本部每年通函各學校,符合申請條件之學校於通函所定期限內,函送申請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申請計畫:包括學校原住民專班基本資料(包括專班現行課程、教學、學生輔導概況)、計畫目標、符合第三點之工作計畫、執行期程、績效目標、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其他補充資料等內容。

(審核方式:由本部召開審查會議,並得視計畫性質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六、經費撥付與結報:

(學校申請計畫經本部同意補助者,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受補助學校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檢附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辦理結報事宜。

七、成效考核:

(經核定補助後,學校因故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取消辦理者,應事先函報本部同意;取消辦理者,應繳回補助款,不得勻支至其他項目。

(受補助之學校應依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管理考核機制,定期檢視預期成效及計畫目標實際達成率;有關課程資源、教學品質、學生輔導等項目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本部考核、核准續辦及補助之依據。

八、本部得併同學校相關經費補助案,到校訪視、查核帳目及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果。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