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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6607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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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
仍有餘額者,於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招收當學年度二歲
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招收人數為限,最高不得逾三十人,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
)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混齡編班每班最多十五人之限制。
  前項餘額,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每班招收人數扣除已招收人
數之賸餘數額。

第 三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混齡編班之班級,其招收混齡幼兒十五人以下者,
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不受幼照法
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混齡編班之班級,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每班得視需要,增置教保員或助
理教保員一人。

第 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