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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數位建設計畫經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0052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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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數位建設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智慧網路環境暨學術網路提升計畫
  」及「強化智慧學習暨教學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特教學校)。

三、申請補助之程序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申請期間:依本署函告或公告之時程。
  (二)申請程序:學校、特教學校應盤點現有校園網路環境及架構、一
    般教室設備、科技領域教室設備,將盤點結果及建置需求,納入
    申請計畫書,並檢附經費申請表;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特教學校
    ,逕向本署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出,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
  (三)審查方式及程序:本署為審查前款之申請,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
    審查小組為之;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後
    ,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特教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並由各該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校。
  (四)審查基準:前款審查,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
    教學設備及其他相關因素為之。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智慧網路環境提升項目:
    1、以學校、特教學校班級數及計畫書內容,作為補助依據;每
      校以核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及補助一年為原則
      。
    2、本署得視學校、特教學校規模,增額補助。
    3、核定補助經費,以用於購置與計畫書所定目標相關之視聽、
      資訊、軟體、什項設備及教學相關設施設備,單價一萬元以
      上且耐用年限二年以上者為限。
  (二)學術網路提升項目:
    1、以學校、特教學校班級數及計畫書內容,作為補助依據;每
      校以核定補助一百萬元及補助一年為原則,說明如下:
      (1)對外提升頻寬所需設備之資本門經費:以核定補助七十
        萬元為原則。
      (2)除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
        定外,並得編列連外電路建置與租用費用及其他為完成
        提升對外頻寬所需物品之經常門經費:以核定補助三十
        萬元為原則。
    2、本署得視學校、特教學校規模,增額補助。
  (三)強化智慧學習暨教學項目:
    1、教室資訊設備:
      (1)一般教室資訊設備:以學校班級數作為補助依據;每間
        教室以核定補助八萬元為原則。
      (2)資訊科技教室及生活科技教室資訊設備:就現行課程綱
        要一般科目資訊科技、生活科技設備基準與一百零八學
        年度施行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高級中等教育
        階段科技領域設備基準相較,補足資訊科技教室及生活
        科技教室應增補之軟硬體設備:
        A、資訊科技教室設備:普通型學校,每間教室核定補
          助十六萬元為原則;技術型學校、綜合型學校,每
          間教室核定補助八萬元為原則。
        B、生活科技教室設備:學校每間教室核定補助十萬元
          為原則。
      (3)特教學校每校核定補助一百萬元,用以購置一般教室、
        資訊科技教室及生活科技教室設備。
      (4)學校、特教學校應於設算全校「一般教室資訊設備」及
        「資訊科技教室及生活科技教室資訊設備」可受補助之
        總經費額度內,編列至少百分之十經常門經費,並結合
        所建置之數位環境,提出教與學等應用層面之配合計畫
        。
    2、新興科技設備及相關推動:
      (1)由本署依高級中等學校新興科技教育遠距示範服務計畫
        ,徵選區域推廣中心及促進學校,補助其所需購置新興
        科技設備資本門經費及相關推動經常門經費。
      (2)有關區域推廣中心及促進學校之徵選方式,由本署另行
        公告。
    3、本署得視學校、特教學校規模,增額補助。
    4、本款第1目之(4)「教與學等應用層面之配合計畫經常門經
      費」及第2目之(1)「相關推動經常門經費」,除依教育部
      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外,並得編列
      物品費、材料費、租車費、設備維護費、競賽獎金及一萬元
      以下之軟體設計費與軟體授權費;其規定如下:
      (1)物品費:購置計畫推動所須之物品費用。
      (2)材料費:以計畫書所載之學生人數及活動次數為補助之
        依據;每人每次二百元。
      (3)租車費:每車每日最高一萬二千元。
      (4)鐘點費:以不超過經常門補助經費額度百分之三十為原
        則。
      (5)雜支:以不超過經常門補助經費額度百分之十為原則。
      (6)設備維護費:維護所購新興科技設備之費用。
      (7)競賽獎金:辦理推動普及新興科技競賽所需獎金費用。
      (8)教材編撰費、人事費、加班費:限區域推廣中心及促進
        學校編列,依實際需求予以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補助比率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就核定補助之金額
    ,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各該政府財
    力級次,就核定補助之金額,給予下列不同之補助比率:
    1、智慧網路環境提升、學術網路提升、強化智慧學習暨教學之
      教室資訊設備項目: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
      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
      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2、強化智慧學習暨教學之新興科技設備及相關推動項目:屬第
      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
      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最高補助為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六、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領、核撥及結報:
  (一)請領: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特教學校,逕掣據向本署請款。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統由各該政府掣據送本
      署請款。
  (二)核撥: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特教學校,逕由本署核撥。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由本署先核撥各該政府
      ,復由各該政府提撥相對配合並納入預算後轉撥。
  (三)結報:
    1、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特教學校,
      應檢具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逕報本署辦理核結;直
      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經各該政府核轉本署。
    2、學校、特教學校應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六條規定,執
      行本要點之補助經費,並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
      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執行本補助經費
      之結餘款,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特教學校,依前瞻基礎建設
      特別條例規定,全數繳回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
      管之學校,依本署補助之比率繳回。

七、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應用,並依核定計畫書內容執行;計畫書
  內容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報經本署核定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內
  容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學校、特教學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
    備、辦理成效及其他相關事項,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
    核成效,納入成果報告。
  (二)本署得視需要,赴學校、特教學校訪視,了解計畫執行情形,並
    作為次一年度補助之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