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推動國立偏遠地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偏遠地區學校)
學生住宿之管理,特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偏遠地區學校學生住宿之管理,應適用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宿舍管理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偏遠地區學校為有效執行學生住宿設施之管理、維護及學生輔導事項
,得置生活輔導人員。
前項生活輔導人員,指具學生宿舍管理相關經驗之人員。
生活輔導人員,由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定編
制人員之幹事擔任。但偏遠地區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以契約
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擔任:
(一)未任用幹事。
(二)已任用幹事。但輔導住宿學生所需人力仍有不足。
(三)其他特殊原因有進用人員支援必要。
偏遠地區學校住宿學生八十人以下者,進用前項但書非編制內生
活輔導人員一人;八十一人以上至一百六十人者,增置一人;一百六
十一人以上至二百四十人者,再增置一人,以下類推。
四、前點第三項以契約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其權利義務及應予解聘條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偏遠地區學
校於契約明定。
五、生活輔導人員應妥善維護學生宿舍秩序,確保學生住宿安全,培養學
生良好生活習慣,並負責下列事項:
(一)住宿設施之管理、維護,及住宿學生之生活輔導。
(二)宿舍外環境整理督導,及住宿學生內務之協助檢查。
(三)學生安全、作息管理,及住宿學生臨時疾病或緊急事件之協助處
理。
(四)住宿學生家長及導師之聯繫。
(五)其他有關生活輔導事項。
生活輔導人員係以契約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擔任者,前項事項,
應載明於契約。
六、偏遠地區學校進用非編制內人員擔任生活輔導人員所需經費,應報經
教育部核定後補助之。
七、偏遠地區學校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得減收、免收學生
住宿之宿舍管理費、使用費;其減收、免收之數額,由本部另定之。
八、偏遠地區學校未設有學生宿舍,其學生住宿於寄宿家庭、民間房舍或
跨校宿舍者,得準用第三點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以契約進用
非編制內人員擔任生活輔導人員;並準用本要點有關生活輔導人員之
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