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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4656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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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146562B 號令
 訂定發布



  學校財團法人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將私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改制為實驗教育學校者,自改制日起每年級招收之學生人
數,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不得超過五十人,但改制前學校學生總
人數符合規定者,已入學學生得併同實施實驗教育,並繼續就讀至畢業止
,不受每年級五十人規定之限制。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準用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