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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8: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主基作字第1080200317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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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促進教育部所屬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國立社教機構)財務有效
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社會教育推廣,特設置國立社教機構作業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納入本基金之各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
算。
本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以
各該國立社教機構為管理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使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示策劃及蒐藏支出。
二、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三、研究發展支出。
四、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銷售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七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九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十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