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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7: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三)字第1112204760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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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引導專科以上學校租用校外合法之住宅及
  其必要附屬設施,並由學校確保安全,作為專供出租予學生之學生社
  會住宅,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申請資格:非屬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三點
  規定之專案輔導學校。

四、本要點所稱學生社會住宅,指專供出租予學生之用合法住宅。

五、學校興辦學生社會住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之學生社會住宅,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時,應向所
   有權人本人承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不得為學校法人之董事長、
   董事、監察人、學校校長及各級行政主管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
 (二)學生社會住宅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結構安全、消防、住宅法
   、建築法規及公共安全等相關規定,並應就住宅安全等事宜投保相
   關保險。
 (三)學生社會住宅應優先出租予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家庭學生、中
   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及未設籍於該學生社會住宅所在直轄市、縣(市
   )之學生;學生社會住宅應就前揭身分學生,予以租金分級優惠收
   費。


六、申請認定作業:全年度皆得提出申請;學校應依相關格式填具補助申
  請書及擬訂計畫書(各一式十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助申請書:
  1、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由董事會及學校共同簽署;國立專科以上學
    校應由學校簽署。
  2、應檢附資料:
   (1)住宅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影本。
   (2)住宅所在之土地地籍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應取得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作為學生宿舍使用之證明。
   (3)合法住宅認定相關文件,包括該出租住宅之建築物所有權狀
      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
      資料。
   (4)結構安全、消防安全、機電設備安全及合法室內裝修(隔間
      )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結構安全應包括確認未租賃之樓層
      是否有構造改變導致前述安全堪虞之相關佐證。
   (5)經公證租賃契約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且學校應用印。
 (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租賃範圍(包括住址、門牌號碼)。
  2、學校向所有權人租賃期間及興辦學生社會住宅期間。
  3、興辦床位數。
  4、實際學生總人數與學生註冊率及推估情形說明。
  5、實際學生宿舍需求與供給及推估情形說明。
  6、興辦學生社會住宅之財務規劃。
  7、應提供弱勢學生住宿及租金優惠規劃,對象應包括身心障礙學生
    、低收入戶家庭學生、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8、提供一年級新生入住規劃。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輔導小組辦理審查作業,
   依學校所提補助申請書及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
   列席報告,擇優予以核定補助案件、補助額度及補助期間。
 (二)審查重點:
  1、學校財務、招生與學生宿舍供給及需求情形。
  2、學校投入興辦學生社會住宅之財務規劃。
  3、依租賃學生社會住宅現況與條件提升學生宿舍基本設施及公共空
    間,融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意機能,營造學生宿舍成為年輕世
    代學生學習空間規劃。
  4、學生社會住宅地點鄰近學校規劃。
  5、應提供學校宿舍滿足一年級新生入住規劃。
  6、學校規劃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八、經費請撥原則:學校向所有權人租賃期間及興辦學生社會住宅期間,
皆在三年以上,且當學期入住學生數達宿舍床位數七成以上者,得依
下列規定,請撥經費:

(一)每學期每一空床新臺幣一萬元為原則。但經審查輔導小組審
查認定有因地區差異或其他因素而有提高補助額度之必要者,
得以每一空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

(二)每學期至多補助各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總床數
百分之十。

(三)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補助經費依申請學校租賃興辦
學生社會住宅或跨校型聯合學生社會住宅之總床位數量核
予分級補助:

 

(四)計算公式:核撥經費=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
床數*每床補助經費*(1+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總床位數
量加成獎勵)。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獲核定補助案件,其經費分上、下學期撥付,上學期於十月
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報本部請款,下學期於四月一日至四
月三十日報本部請款。

(二)報本部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經費請撥申請書(一式五份)。

2、請款領據一份。3、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人是否有異動情形之說明,並應檢具
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影本。

4、學校就住宅安全等事宜投保相關保險證明。

5、本部核定認定函。

6、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內容應包括該學生社會住宅床
位入住學生數、空床數、照顧弱勢學生人數,與歷年住宿
情形及成果。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以書面審查成果報告書、邀請受補助學校至本部進行簡報或
   輔導訪視等方式辦理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是否續予補助及補助經
   費額度之調整依據,學校執行成效不彰者,本部得刪減或停止全部
   補助。
 (二)受補助學校應依核定內容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之。
 (三)受補助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補助。
   補助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將不予核結且將追繳一部或
   全部補助款。
 (四)學校申請資料應據實填報,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學校有填報不實
   、不符本要點規定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本
   部得追繳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得停撥次學期之經費補助或終止全部
   補助。
 (五)受補助學校應同意接受相關教育單位觀摩及參訪。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