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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5: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督導考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17911B號;衛部護字第109000807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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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所稱中途學校,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專
  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者,其類型如下:
(一)獨立式中途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籌設之獨立式、學校型態之輔導機
   構。
(二)合作式中途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與國民中小學合作辦理之輔導機構。

二、督導考評主管機關:中途學校之督導考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與內政部
  ,在地方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督導及考評項目:
(一)督導項目:
  1、法令規章(百分之十):因應中途學校需求,建議訂定或修正相關法令、
    編印安置輔導作業手冊。
  2、資源投入(百分之四十):
  (1)人力(百分之二十):依法提供中途學校人員編制。
  (2)經費(百分之二十):編列預算支援中途學校運作之足夠經費、人事、
     業務、設備等。
  3、效能評估:(百分之五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中途學校協調
    個案來源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解決個案問題,並提供個案
    追蹤輔導轉介服務;而個案來源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收容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密切配合,共同建立個案鑑定、安置、輔導、轉介及轉銜
    制度:
  (1)轉介制度(百分之二十):建立個案彙報系統、明確之轉介流程、執掌
     分工及說明。
  (2)轉銜機制(個案管理系統)(百分之二十):建立個案轉銜機制,妥適
     安排個案回歸事宜及追蹤輔導機制。
  (3)督導考評機制(百分之十):定期評鑑、督導中途學校運作及實施計畫
     ,協助其解決問題、輔導改善。
(二)考評項目:
  1、行政組織及管理。
  2、經費及設備。
  3、安置及保護。
  4、課程及教學。
  5、輔導及轉介。
  6、其他。

四、督導及考評方式:
(一)督導方式如下:
  1、設有中途學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中途學校跨部會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督導,委員會得設督導考評小組,小組成員包括委員會
    委員、教育與社政主管人員及專家、學者。
  2、督導考評小組得視需要赴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訪視,其內容包括參
    觀、簡報、參閱資料及座談會。
  3、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督導考評小組訪視前一個月,應依督導項目提出
    自評報告,並將報告分別函送業務主管之教育部或內政部備查。
(二)考評方式如下:
  1、獨立式中途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考評項目考評,並將考評報
    告送教育部備查。
  2、合作式中途學校: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考評項目考評,直
    轄市、縣(市)政府並將考評報告送內政部備查。
(三)中途學校之考評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督導考評小組得視需要抽訪之。
 
五、獎勵:
(一)經督導考評推動中途學校績優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為各相關部會優
   先補助對象,並提報行政院從優考量統籌經費分配額度;成效不良者,依業
   務項目,分別由目的事業主管部會督導限期改善。
(二)辦理成效卓著之中途學校或相關人員,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敘獎;成效不良
   者,由該管主管機關督導限期改善。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