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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5: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培育運動傳播人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29440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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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四條第二款規定,以運動發展基金之經費,補助大專校院培育運動傳
  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有體育、傳播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以下簡稱學校)。

    前項體育相關科、系,包括體育、運動休閒、運動競技、運動保健科
  、系;傳播相關科、系,包括傳播、廣電、新聞、數位、資訊傳播科
  、系。

三、本要點所稱運動傳播人才,指由學校就前點科、系學生予以培育,就
  下列賽事進行轉播者:

  (一)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二)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三)  本部核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

  (四)  其他本部核定辦理之賽事。

四、學校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申請補助之期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二)  前款申請,應擬具計畫書,逕向本部提出;其計畫書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如附表一至三):

     1、預計發展轉播之運動種類。

     2、年度培育計畫、學校師資及設備。

     3、預計參與之賽事及場次。

     4、賽事行銷計畫,包括製作運動教育短片、社群媒體行銷、
       潛力選手介紹、賽事新聞報導及戰況分析。

     5、預期成效說明。

     6、近二年曾轉播之運動賽事。

(三)  申請補助,以三個運動種類為限。

五、本部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前點第二款申請進
  行審查;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後,通知申請之學校。

六、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  經本部同意之人事費。

  (二)  講座鐘點費。

  (三)  工作費、工讀費、印刷費及資料蒐集費。

  (四)  住宿費、膳食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五)  轉播器材支援費,每件器材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七、學校收受本部補助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收據,請領補助款。

        學校應於下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
    報告辦理核結;原始憑證未獲審計部同意就地審計者,應於結案
    時併送。

        前二項請領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教育部體育署得不定期訪視學校;訪視結果得作為本部審核其次年度
  補助經費之參據。

九、受補助學校有待改善事項,經本部通知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
  補助經費有不當使用情形者,本部得停止其後各期經費補助。

十、受補助學校有違反經核定之計畫書、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
  或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廢止或撤銷全部或部
  分補助;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其限期返還全部或一部
  之補助款。

十一、受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  賽事直播訊號或運動教育影片,應提供體育署MOESports網路
     頻道轉播及體育署其他運用。

  (二)  計畫書核定後,受補助學校有變更計畫書內容或變更活動日期
     、地點必要者,應於事前報本部核定。

  (三)  受補助學校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四)  各項經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

  (五)  受補助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

  (六)  計畫執行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
     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七)  受補助學校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
     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

十二、本要點所定本部應辦理之事項,得委由教育部體育署執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