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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1: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52889號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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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
  及避免同仁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提供本署同仁免受霸
  凌侵犯之職場,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適用於本署工作之人員。
3、 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發生於本署內,個人或集體藉由不合理之對待與
  不公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
  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
  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4、 為防治前點所稱職場霸凌行為,提供於本署工作之人員免受職場霸凌之工
  作及服務環境,本署應設置專線電話及電子信箱等申訴管道,以利員工申
  訴。
5、 本署各單位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有
  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人員訓練、講習課程中,合
  理規劃相關課程。
6、 本署為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應設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或主任秘書一人
兼任;其餘委員,由署長指派本署各組、室之組長、主任兼任之,負責辦理調
查及審議職場霸凌相關事宜。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五分之二。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兼。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7、 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
,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被霸凌者得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並得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應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或急迫時並得以口頭、電話、電
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時應作成申訴紀錄,並載明下列
各款事項,經向申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
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
   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
   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
正。
8、 申訴人於本委員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
  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9、 本委員會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由召集人於七日內指派委員或外聘專家學者三
   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
   ,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本委員會評議。
 (三)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四)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最長為四十五日,並通知當事人。
 (五)本委員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
   ,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
   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依其適用之法令提
   起救濟。
 (七)申訴案件經證實,申訴人有誣告之事實者,應作成適當處理之建議。
10、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
 (一)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二)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三)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四)申訴人非職場霸凌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五)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六)對於非屬職場霸凌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11、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
  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本委員會召集人應解除其派兼,本署並得視其情
  節輕重,依法懲處。
12、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
   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申請迴避。
第一項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
由本委員會命其迴避。
13、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署得透過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助轉介
  相關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14、本署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決定之
  懲處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申訴案件經證實,申訴人有誣告之事實者,本署應依本委員會之建議,對申訴
人為適當之處置。
15、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16、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