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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8: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教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04871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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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教育部、科技部及法務部(以下併稱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教師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學生通過語言檢測後,
  並補助學生語言檢測報名費全額。
    大專校院教師至學校授課,其得領取之鐘點費,比照公立大專校
  院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規定。

四、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署提報新學年度實
  施第二外語教育計畫(以下簡稱計畫)。
    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各該地方政府
  提報新學年度計畫。
    學生語言檢測報名費之申請,學校應於提報前二項計畫時,將前
  一學年度學生通過語言檢測名冊,併同提出。
    前三項計畫及名冊,學校不得重複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

五、本署得指定學校開設特定第二外語課程,其申請補助之項目及程序,
  依本要點之規定。

六、計畫內容,應包括教學目標、實施方式(課程、師資)及預期效益;
  其格式,由本署定之。
    前項實施方式之課程及師資,規定如下:
  (一)課程:以現場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線上教學。
  (二)師資:應具備課程專長,並依下列順序聘任:
    1、具有學校教師證之教師。
    2、具有大專校院教師資格之教師。
    3、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教
      師。
    4、符合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之外國
      教師。
    5、學校因教學需要,報經第二點所定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聘任之
      第二外語教師。
    6、參加本署或本署委託地方政府辦理之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培訓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書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七、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所提計畫,由本署審查,並排定優先順序,依該
  年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核定次一學年度各校
  計畫及補助金額。

八、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所提計畫,由地方政府擬具意見,並排定優先順
  序,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署審查後,由本署依該年度總補助經費
  分配數,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核定次一學年度各校計畫及補助金
  額,並由地方政府轉知學校。

九、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開設課程有利於平衡城鄉差距或國家發展需要。
  (二)實施方式之合理性及效益性。
    依本要點獲得補助之學校,其學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不佳者,本署
  得適度扣減下一學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其最低得調降至百
  分之五十。

十、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對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全額補助。但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不
    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對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
    ,按核定之計畫所需金額,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
    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百分
    之八十五;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但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因應天然災害、第二外語各語種普及狀
  況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助額度。

十一、經本署核定之計畫及全學年度補助金額,學校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
   日前,一次完成請款。

十二、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
   定,檢送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
   之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報
   本署辦理結案。

十三、本要點所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經發現移作他用
   或違反核定之計畫者,廢止原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已撥款者,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全部或一部。

十四、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績優人員,由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敘獎。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