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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1: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具體績效
之團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特訂定本要
點。

二、獎項類別規定如下:

 () 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運作、課程
   教學、活動競賽及地方特色方面,具有績效之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2、績優學校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課程與教學、活
   動與選、訓、賽、輔,及行政與服務、運動志工服務
   方面,具有績效之學校。

  3、績優團體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之社
   會團體。

 ()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學校體育之創新教學、教材教案研發
   、教學績效、教學評量或教學成果發表等有卓越表現
   者。

  2、活動奉獻獎:就學校體育活動、學校體育行政、學校
   運動志工及運動社團之推展,有具體貢獻者。

  3、運動教練獎:推展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有傑出貢
   獻者。

  4、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學校體育之推展,有卓越貢
   獻者。

        同時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獎項二種以上者,應擇一申請或推薦。

三、本要點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獎勵名額規定如下:

 () 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至多三個。

  2、績優學校獎:各級學校合計至多二十三所。

   () 大專組:至多二所。

   () 高中組:至多五所。

   () 國中組:至多六所。

   () 國小組:至多十所。

  3、績優團體獎:至多三個。

 ()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至多五名。

  2、活動奉獻獎:至多五名。

  3、運動教練獎:至多七名。

  4、終身成就獎:至多二名。

四、前點獎勵,應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於每
 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績優機關獎: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教育局
 (處)向本部申請,由本部逕行辦理決選。

 () 績優學校獎:

  1、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本部申請,由本部各主管
   單位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非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
   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 績優團體獎:

  1、直轄市、縣(市)立案許可設立之團體,由團體本身
   、學校或機關向該團體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
   選後推薦之。

  2、前目以外之全國性之團體,由團體本身、學校或機關
   向本部申請,由本部體育司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 個人獎項:由學校、機關或團體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前項第四款個人獎項之終身成就獎,得經本部依第六點第二款
 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評選小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非屬初選
 結果獲推薦者,逕行提報評選小組進行決審,不受前項規定之
 限制。

五、評選指標及其內容權重,由本部公告之。

六、評選作業分下列二階段進行:

 () 初選:

   1、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初選之單位或機關(以
   下簡稱初選單位),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原則,據
   以辦理初選。

   2、初選單位辦理初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3、初選單位各獎項及其組別以推薦一團體或個人為限
   。但由本部各主管單位辦理初選後予以推薦者,以
   不超過三個團體或個人為限。

   4、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5、初選單位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
   關資料報本部進行決選。

 () 決選:

   1、決選由本部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
   成評選小組為之。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
   組成,置召集人一人。

   2、本部辦理決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審查
   小組,辦理初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初審
   作業,並將初審符合資格之名單提交評選小組決審
   ;其初審,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訪視指標由本
   部公告之。

   3、決選之評選作業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4、各獎項如無達評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5、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
   理。

七、得獎團體及個人,由本部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
 並依下列規定頒發獎座及獎狀:

 () 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績優學校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績優團體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活動奉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運動教練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4、終身成就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八、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
 ,或於三年內經判刑確定,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
 獎座及獎狀。

九、獲獎勵表揚之績優機關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依權責或依有關規定敘獎。

十、附則:

 () 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 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以三年內未曾獲獎者優先
  。

 () 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
  或經驗分享,以期推動整體學校體育之發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