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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品質,促進其發展,並增進學術交流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大專校院)。

三、補助內涵:

(辦理原住民族研究發展之學術性活動。

(活動內容符合本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需要。

  補助內涵符合本部其他補助要點規定者,優先適用各該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四、補助原則:

  (一)大專校院或民間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十萬

    元為上限。但受本部政策指示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二)因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或急迫之需要者,得經本部同意核

    准其補助額度。

五、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

(民間團體或大專校院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期間:每年一月至十月。但跨年度活動者,不在此限。

(申請程序:應檢具本部規定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向本部申請。

(申請文件:

1、檢附計畫經費申請表及實施計畫各一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2、計畫內容應包括目的、現況分析、參加對象、辦理日期、地點、活動內容(例如課程名稱、主講人等)、預估參加人數、進度、經費概算、預期成效等。

3、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活動現場勘查或請申請單位到本部說明。

(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進行審查。

2、受補助單位同一年度所辦活動性質相近者,每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3、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已獲本部其他單位補助。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或未符合本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需要。

(前一年度或前次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執行、過去辦理情形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或未配合審查結果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預算規模變更、計

  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結報、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

  等,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需要將連續補助之單位列為考核重點對象並辦理考查或

    抽訪,以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作為以後補助之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

    送本部備查,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1、辦理日期、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及人數。

    2、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3、執行成果(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4、檢討及建議。

    5、附件或附錄:得包括評價問卷、活動網頁內容、活動照片及

      活動計畫書等相關資料。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

    用;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報本部核准後,

    始得執行之。

  (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

    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款規定。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受補助單位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

    處分並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