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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新聘研究人員研究及行政服
  務績效,特訂定本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新聘研究人員,係指本院於本要點通過後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新聘任職二年內之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前項人員不含借調至本院服務者。

三、新聘研究人員於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前均應接受評鑑,其作業程序如
  下:
 (一)研究人員應於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日二個月前填寫新聘研究人員評
   鑑考核表,併同佐證資料送交單位提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
   稱中心研評會)初評。
 (二)單位應於新聘研究人員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日一個月前將中心研評
   會初評結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送交人事室。
 (三)人事室將初評結果提送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會)
   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定之。評鑑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四、新聘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研究計畫及行政服務,各評鑑項目均應符合
  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計畫(經本院研究計畫複審程序通過之研究計畫,以及自中華
   民國一零八年七月起執行之研究計畫成果經審核通過者應達三十分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前進用之新聘研究人員應達二十分,其
   中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少達十分):
  1.擔任計畫主持人:每案計十分。
  2.前目之計分得經院長核定後酌增。
 (二)行政服務:應通過前一年度之行政服務績效考評。

五、新聘研究人員於初聘屆滿後逕予續聘一年,第一次續聘屆滿前,應依
  本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規定接受評鑑,通過第三點規定辦理之評
  鑑者,得予續聘,並於通過新聘研究人員評鑑後改依本院研究人員評
  鑑要點接受下一次評鑑。
  前項評鑑未通過者,除科技部計畫外,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並應於
  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經簽奉核定後始得暫予續聘二
  年,並於次一年內申請再評,再評如仍未通過者,應提中心研評會及
  院研評會審議是否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評鑑未通過者,經輔導後再評之評鑑項目採計期間,應以再評年度往
  前推算二年,不得自第一次評鑑年度開始採計。

六、有關新聘研究人員延後評鑑之申請,適用本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之規
  定。

七、新聘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