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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鑑定報
  告送核及推展檔案保存維護等事項,特設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院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及維護之諮詢事項。
(二)檔案保存或銷毀、移轉產生疑義時之審議事項。
(三)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技術及維護計畫研擬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及保存維護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本院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各單位主
  管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
    本小組外聘委員聘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四、本小組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由秘書室主
    任主持,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五、本小組本院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支給出席費。

六、本小組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