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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0: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本國語文教育,提升全民本國
    語文素養,特設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國語文教育政策、研究及推廣之相關諮詢與建議。
  (二)作為本國語文教育政策與相關研究、推廣事項之溝通平臺。
  (三)指導及議決各項本國語文教育政策相關研究及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定委員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
    院長、本部主任秘書以上人員至少一人、終身教育司司長及本國
    語文領域顧問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二)具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實務經驗者。
  (三)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等與本國語文教育有關
        機關之代表。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
    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
    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得設法規行政、學習環境、資源建置及活動推廣等工作分組,
    由部長聘(派)委員擔任各工作分組召集人。
    本會委員得依其專長領域參與各工作分組,並得依個人意願跨組參
    與。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
    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終身教育司辦理;必要時得成立專案辦公
    室協助。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