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推動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政策等事宜,特設
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各項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政策之落實執行事宜。
(二)跨部會協商原住民教育族之一般政策與工作要項相關事務及溝通事宜。
(三)提供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事務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次長為召集人,除召集人及原住民族
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之,其中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原住民族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地方行政體系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除代表機關
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外,由本部部長補聘之,補聘委員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