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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訓樂齡教育專業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樂齡教育:指依本部訂定之各項樂齡教育專案補助計畫,為五十五
   歲以上中高齡者(以下簡稱樂齡者)所辦理之活躍老化課程及學習
   活動。

 (二)樂齡教育機構:指依本部樂齡教育專案補助計畫補助,設置樂齡學
   習中心或樂齡大學之各級學校、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他適當場所
   。

 (三)樂齡教育專業人員:指依本要點規定培訓後,於樂齡教育機構實施
   樂齡教育之各類專業人員。

 (四)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指國內設有成
   人教育相關系、所、高齡教育中心,或經本部認定具有提供老人教
   育專業培訓能力之大學。

三、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分類如下:

 (一)樂齡教育講師:指在樂齡教育機構中,規劃及執行樂齡授課活動者
   。

 (二)樂齡教育專案計畫管理人:指在樂齡教育機構中,擔任樂齡教育活
   動之規劃及經營管理者。

 (三)樂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含導覽帶領人):指於樂齡者自行組織
   ,以自助、自主方式運作之學習團體擔任領導工作之人。或於本部
   主管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等社會教育機構中,對樂齡者進行
   文史、自然科學或其他知識內容之導覽解說者。

四、本部為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得邀集樂齡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及機關
  代表,組成樂齡教育培訓輔導團。

五、樂齡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分下列三階段:

 (一)初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階培訓;通過初階培訓者,
   發給初階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書。

 (二)進階:取得前款初階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書者,由培訓機構辦理
   進階培訓;通過進階培訓者,由培訓機構發給進階樂齡教育專業人
   員證明書。

 (三)實作:取得進階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書者,得至樂齡教育機構或
   培訓機構進行實作培訓;經培訓機構實測通過者,由培訓機構發給
   各類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書。

  前項各階段培訓之課程內容、時數、實作方式、成績評核、實測及各
  階段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書格式等相關事項,應符合本部訂定之樂
  齡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實施計畫之規定。

  前項課程,符合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規定,並依該辦法申請
  認可與參加培訓者,得依該辦法之規定,取得學分證明。

六、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二年;
  期限屆滿前,依第八點規定參加在職進修並取得證明者,得向培訓機
  構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二年。期限屆滿未參加在職進修者,其
  證明書失效。

七、於培訓機構擔任講師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大學成人、高齡教育或其他相關系、所相關課程之教師
   。

 (二)符合本部訂定之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實施計畫者。

八、樂齡教育專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本部辦理之在職進修。

九、依本要點取得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書者,得優先受聘於本部主管之
  樂齡教育機構;公立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機關(構)
  主管之樂齡教育機構,亦得比照辦理。

  本部得依各樂齡教育機構聘請具有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書者之比率
  ,核給經費之補助,並於視導各樂齡教育機構時,將聘請該專業人員
  之比率,列入績效評比項目。

十、本部依前點規定視導後,得對辦理樂齡教育績優之公立學校、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其他機關(構)主管之樂齡教育機構,公開獎勵表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