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第七條第三項與師資
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適用於國民小學各領域專
長。
三、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大學)擬訂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
領域專長專門課程,應依本部訂定之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
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本對照表)及
本要點規劃辦理,並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四、各大學擬訂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其名稱應與
國民小學各領域專長名稱相符。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教師證書名稱應比對國民小學各領
域專長名稱辦理。
五、各大學擬訂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之原則如下:
(一)應為本部核定培育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並為本對照表所列適
合規劃之相關學系所。
(二)應瞭解現行國民小學課程綱要之各領域教材大綱與能力指標
內容,開設之專門課程應具備適切之廣度及深度。
(三)專門課程之學分數分為規劃總學分數及要求總學分數二種:
規劃總學分數,指各大學規劃供學生之修習總學分數;要求
總學分數,指學生應修畢之最低學分數。
(四)規劃總學分數以三十四學分至六十學分為原則;要求總學分
數應包括必備科目及選備科目二種,且均不得低於本對照表
規定之學分數。
(五)專門課程應配合國民小學各領域課程內容規劃,各科目之採
計學分數為二學分至六學分,並不得超過六學分,超過者,
以六學分計入要求總學分數;其實際修習學分數應列入專門
課程學分表。
六、各大學擬訂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之科目及學分
數,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本對照表未列舉之其他相關學系所及相似科目,各大學得於
規劃說明書中敘明,並經本部審查後核定。
(二)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共同課程及通識課程之
名稱,不得相同或相似,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七、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之採認及抵免,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
績單」應由各大學相關學系所開具。
(二)各大學採認已具教師證書者或師資生於他校修習國民小學教
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原則如下:
1、本校已有經本部核定培育之類科,且開授相同領域專長
教材教法課程。
2、經查驗所提「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
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確為各大學相關學系所開具,
且認定符合領域專長專門課程專業知能。
3、專門課程之採認、抵免學分之期限及比率,依各校學則
或校內抵免相關規定辦理。
4、共同課程及通識課程不得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
5、推廣教育學分以年度事前報本部核定開辦之教師在職進
修學分班為限,始得採認為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
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
6、曾修習與本對照表中相同或相似科目者,經本部核定之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之各大學採認學
分後,得免修習該科目。但有不足之科目及學分,得依
各大學規定,採隨班附讀或由各大學申請開設專班方式
補修學分。
八、各大學新增或修正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應經
校級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檢附課程規劃說明書一式五份(包括
電子檔)報本部核定;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課程規劃概要:
1、培育課程名稱。
2、參加規劃人員(每一相關學系所師資至少二名)。
3、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
分表。
4、負責規劃之相關學系所(包括主要規劃學系所、開課相
關學系所等)。
5、相關學系所現行之必(選)修科目表。
6、學校內部審查程序說明。
7、已核定辦理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有修正者,應
附修正理由、修正之專門課程擬訂說明、修正對照表及
本部原核定文件。
8、其他說明事項。
(二)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應包括各科目大綱及現行國民
小學各領域課程綱要內容之教材大綱或能力指標之對照說明
。
(三)各大學擬訂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相關規定,應符合師資培
育法、各學校學則相關規定及各大學審核與採認國民小學教
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作業規定,並包括
專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適用對象、適用時間及學校、學生、
教師應注意事項、全校共同事項統一規定等,並得附註於專
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後。
(四)自主檢核表。
九、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經本部
核定,各大學應於該表註明本部核定日期及文號後,分送相關單
位,並公告於學校網站。
十、本要點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實施前,各大學已經本部核定之國
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得繼續辦理,毋須再報本部核
定。但新增或修正科目表者,仍應報本部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