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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九十五年公費留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決議,鼓勵國內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配合國家長期發展,獎助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國
    外優秀大學、研究機構、產經企業機構研修或專業實習,以培養具國
    際視野及參與國際研發團隊經驗之優秀人才。


三、研修領域:由學校自行認定 (請參依附件二填列) 。


四、申請獎助學校之資格:已 (擬) 與國外 (不含大陸、港澳地區) 著名
    大學 (機構) 合作設立雙聯學位,或有具體之國際或校際合作協定之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


五、獎助原則:
(一)採部分獎助方式,授權由獲獎助之學校(以下簡稱獲獎學校)依計
      畫選送出國研修人選,獲獎學校應提出配合經費,比率不得低於本
      部獎助款之百分之二十。
(二)預定獎助二十所學校,實際獎助學校數得依本部當年度預算調整。
(三)本部獎助每校最高獎助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人獎助額度由申請獎助
      學校自定,獎助額度平均數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經由專業實習國際組織或國際合作交流協定遴選校內優秀學生赴國
      外專業實習者,僅補助該類學生來回經濟艙飛機票。


六、獲獎學校所選送之該校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非當學期畢業之在學學生。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本國學生。
(三)外國語言能力應符合原獲獎學校自定規定
(四)學業成績優異之學生(由學校自定標準)。
(五)未曾或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一年以上留學獎助金者。
(六)其他學校自訂資格。
    學生符合前項資格條件及本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申請要件者,
    獲獎學校應優先選送。


七、獲獎學校選送學生獎助年限及研修類型:
(一)研修期程不得低於一學期或學季,專業實習不得低於一個月,最高
      以一年為限。已獲本獎助即將屆滿一年表現優異,第二年擬繼續研
      修者,其核准及補助方式,由選送學校自行定之。
(二)研修方式:
      1.雙聯學位(含修學分)。
      2.短期研修。
      3.交換生。
      4.專業實習(含產企業界)。


八、申請獎助學校自訂學生甄選之規定:
    申請本獎助學校應依本要點訂定選送學生之審查規定 (含留學國語言
    能力標準) 。


九、申請獎助學校申請程序:
    申請獎助學校應於國內大學校院自行選送學生出國研修專案網站線上
    作業系統,上傳或登錄申請本部鼓勵國內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國外研
    修計畫書、最近一年選送出國研修學生之名單清冊 (無則免上傳或登
    錄) 、學校自訂之學生申請資格、審查規範、審查歷程紀錄及結果 (
    無則免附) 、學校配合措施等資料,於取得註冊序號後,列印本部鼓
    勵國內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申請表及最近一年選送出國研修
    學生基本資料表 (無則免附) 等資料裝訂成冊,一式七份,並於申請
    當年五月十五日前函送本部 (以學校函送之發文日期為準) ,逾期不
    予受理。


十、審查作業:
    本部依申請獎助學校所送計畫書等資料邀請評審委員依下列基準進行
    審查,並依評審委員評核平均成績高低排序列表,提本部公費留學委
    員會決定獲獎學校:
 (一) 整體計畫之預期績效評估 (願景) :包括選送目的、選擇之國外學
      校是否適切、選送人數之規劃、選送學生出國對教學 (學習內容) 
      提昇、達成國際化之效益及選送計畫對學校未來發展之預期等。 (
      占百分之二十) 
 (二) 對本案所訂定之選送規定:包括與選送學生擬簽訂之行政契約書 (
      可參酌本部留學行政契約書自行訂定) 、已 (擬) 甄選歷程與方式
      、評估選送作業是否符合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及選送學生就讀
      之國外學校水準。 (占百分之四十) 
 (三) 對選送學生出國留學之歷年執行情形:包括曾選送多少學生出國留
      學、與國外學校學生交換情形、學校補助學生多少經費、有何鼓勵
      措施等 (如未曾選送學生出國留學者,應載明其原因) 。 (占百分
      之十) 
 (四) 配合本薦送作業相對之鼓勵措施 (如配合經費及訂定相關之鼓勵規
      定等) 及對獎助之需要性。 (占百分之三十)


十一、獲獎學校應於本年度研修人員全數獎助期滿後三個月內,檢具成果
      報告書及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並列為爾後核定補助之重要參據。


十二、經費請領、核撥及結案
  (一)獲獎學校應備齊出國人員之經費請領清冊(於本案資訊網登錄出
        國人員申請補助經費額度及外語能力成績等)及領款收據送本部
        核撥,最高以一年為期。
  (二)獲獎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選送生
        經費支領一覽表(含各選送生實際支領經費項目及額度),函送
        本部核結。
  (三)其他未盡事宜,應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
        關規定辦理。


十三、獲獎學校及選送生應注意事項:
  (一)獲獎學校選送之學生(以下簡稱選送生)應於出國前與獲獎學校
        簽訂行政契約書。
  (二)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究領域不得變更。於出國留學前,
        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向獲獎學校申請轉換其留學國、研修大學
        (機構)或指導教授一次,經獲獎學校核定後不得變更。如未經
        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受獎助資格,獲獎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獎
        助金,選送生並應即於獲獎學校通知發文日起九十日內,償還已
        領取之一切獎助金,屆期不履行者,由獲獎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
        定追償已領獎助金繳還本部。
  (三)選送生至遲應於選送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
        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四)選送生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或學季,專業實習未滿一個月
        者,不得領取本獎助,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
  (五)選送生赴國外大學校院攻讀研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後六十日內返
        回原獲獎學校並應取得學位。該獲獎學校應審核選送生是否符合
        校內所定海外研修學分相關規定,並於本案資訊網登錄出國研修
        人員之海外研修學分數。
  (六)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學(機構)研修期間應保有獲獎學校學籍(未
        休學),並履行返國完成攻讀學位義務,如有休學、退學、逾期
        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者,由獲獎學校依行政契
        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助金繳還本部。
  (七)選送生因留學所涉之權利義務,依獲獎學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
        契約書辦理。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 獲獎學校選送學生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或不合申
        請資格條件情事,獲獎學校應全額繳還獎助款。
   (二) 獲獎學校應依申請本部鼓勵國內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計
        畫書確實執行,如有執行不實情形,獲獎學校應全額繳還獎助款
        ,日後不得申請本獎助。
   (三) 獲獎學校應於校內舉辦獲獎生留學研習會。
   (四) 本要點未盡事宜,提請公費留學委員會審議後,由本部定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