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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有關師資培育
    課程與教學、實習輔導制度及中小學教師進修制度之研究,以提昇教
    學水準與學術研究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補助研討領域:
(一)師資培育及教師進修(包括建構我國教師進修整合體系、進修認證
      及教師進階等強化教師專業能力等)。
(二)教師創造力提昇及創新教學。
(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規劃及配套措施(包括推動高中新課程)
      。
(四)師範與教育大學於師資培育體系之角色及作為。
(五)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趨勢,有關師資培育之作法。
(六)其他重要議題,例如媒體素養、數位學習、生命教育、人權教育、
      現代公民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環境教育、永續發展、智慧財產權
      保護、海洋教育、本土教育及品德教育等。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
        為原則,並得視申請學校自籌經費額度而予以調整。
      2.每校以一案為原則。但研討會計畫內容性質不同、三校以上共同
        合辦,或配合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3.為配合政策需要,凡依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申請補助,並經本部
        核定通過者,至少補助十萬元為原則。
(二)補助基準:
      1.本要點之補助項目,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其
        他會計相關規定辦理,並核實報支。
      2.研討會屬補助性質,不得編列行政管理費。


五、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間:
      1.每年二次,本部分別於四月十五日至五月三十日受理當年七月至
        十二月所辦之研討會申請;八月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次年一
        月至六月所辦之研討會申請,逾期不受理。
      2.因配合政策需求,報本部專案核定通過者,不受前目申請時間規
        定之限制。
(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轉本部,
      並依前款時限辦理。
(三)審查方式:
      1.申請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由本部中教司或會同相關
        司處,依補助基準及原則、各校所提計畫、經費申請表等資料審
        查確認是否補助及補助額度,補助額度不得逾申請補助計畫金額
        之二分之一,師資培育評鑑獲二等者,酌減補助經費。
      2.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由本部遴選專家學者進
        行審查,經審查結果評定等第核定為一等者,補助申請補助計畫
        金額之三分之二;評定為二等者,補助申請補助計畫金額之二分
        之一;評定為三等者,不予補助。
(四)審查期限:以收件期限截止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函復各校為原則。
(五)審查指標:
      1.計畫之必要性。
      2.主題之相關性。
      3.內容之完整性。
      4.參與之跨校性。
      5.經費之合理性。
      6.成果之效益性。
      7.其他,例如持續性申請案件及上年度補助執行成效等。


六、計畫內容:
    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依據、研討目的、邀請對象與人數(配
    合師資培育多元化發展趨勢,應廣泛邀請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學者專家
    、相關學校教師及教師會代表參加,並於計畫書中註明參加人數)、
    指導單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與地點、研討方式與內容、預
    期效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一)(應分業務費、旅運費、雜支等三
    大項詳細列明,並註明申請本部補助額度及自籌金額)、承辦人員姓
    名、連絡電話、傳真電話及公告計畫網址。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有關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規定辦
      理。
(三)各校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含論文集)、成果摘
      要表(如附件二)、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三)送本部核結。


八、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接受本部補助辦理之學術研討會,應與計畫書內
      容相符,有不符者,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所辦理性質相同之學術研討
      會,不予補助。
(二)各校成果報告、摘要應摘錄會議綜合座談結論,提出對未來發展卓
      越師資培用具體建議,以供後續政策實施參考,實施成效並列入下
      一年度相關經費補助參考。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研討會論文集或論文光碟等資料,應依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
      辦理學術研討會論文資料指定寄送單位表(如附件四)寄送國家圖
      書館,國立教育資料館及本部相關業務單位。
(二)接受本部補助學術研討成果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予以保護,並將
      論文公開於各校全球資訊網網頁供參考。
(三)因故延期、改變會議內容或擬調整已核定之經費補助額度,應事先
      報本部核可後始得辦理,本部並得視調整經費之比例酌減補助經費
      額度;未事先經本部核可者,應繳回本部核定之補助經費。


十、獎勵:
    辦理學術研討會績效優良之大學,由大學依權責敘? 其校長、相關承
    辦主管及人員。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