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直轄市、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功能,並落實預防輔導機制,促進學生身心健
  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輔諮中心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整合區域專業輔導人力資源。

  (三)建置跨專業合作服務模式。

四、補助原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
    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所轄學校數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各項經費編列基準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
    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將次年度輔諮中心之
    實施計畫報本部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

  (二)前款年度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1、實施目的。

    2、辦理機關。

    3、組織成員:包括組織架構圖、人員配置及任務職掌、該年度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用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等。

    4、中心任務。

    5、辦理模式:包括服務對象與範圍、服務校數、運作機制、合
      作學校等。各輔諮中心應至少與一所大專校院合作。

    6、教育訓練:包括職前培訓及在職專業訓練等。

    7、經費預算:包括本部補助及地方政府自籌經費項目,並應檢
      附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運用本
      部經費購置設備一覽表(格式如附件四)。資本門設備以不
      重複申請非必要性項目為原則。

    8、督導考評:包括輔諮中心評核機制、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評核
      機制等。

    9、預期效益。

  (三)審查作業:地方政府所報年度實施計畫,由本部辦理審查作業,
    就其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予以審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
    議。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
    ,納入地方預算。

  (二)各項活動應依提報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
    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且於執行
    前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其他未盡事宜經費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地方政府應依計畫辦理。

  (二)地方政府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優敘獎;具特殊
    貢獻者,得推薦為本部友善校園獎有功人員,依規定予以公開表
    揚。

  (三)本部應積極督導地方政府之執行情形,列入本部對地方政府一般
    性補助款考核及統合視導事項辦理。地方政府於本部進行考核與
    視導時,應備齊、彙整及分析辦理工作之量化及質化成效;本部
    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議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