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節城鄉差距,增進幼兒入園就
學機會,享有安全舒適之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增設公立幼兒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班)):
1、補助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慎評估所轄幼兒人
口成長狀況,並充分考量城鄉供需及平衡後,研提新設計
畫。其補助類型包括:
(1)第一類:山地及偏遠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
每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
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第二類:其他資源明顯不足地區增設幼兒園(班);
新設園每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3)第三類:一般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
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
2、補助原則:
(1)優先性:第一類及第二類列為優先補助。
(2)條件性:第三類應提報評估及說明書,並以區域中弱
勢幼兒人數眾多者優先考量。
(3)互斥性:不得與教育部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重複申請
。
(4)以補助開辦設備費為限,不包括人事費。
(二)幼兒園及未改制幼兒園前之公立幼稚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補助
原則及優先順序如下:
1、安全設施設備:例如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設施
等。
2、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例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施設備等
。
3、環境設施設備改善:例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
但不包括環境美化。
4、遊戲設施設備:例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設備及遊戲設
施設備修繕等。
5、教學設備:例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等。
6、其他:幼兒園及未改制幼兒園前之公立幼稚園所需之其他
設施設備。
(三)本部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補
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等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
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增設幼兒園(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增設計
畫及經費概算,於指定期限前將計畫書(包括彙整表)送
達本部,逾期不予受理。
2、幼兒園及未改制幼兒園前之公立幼稚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
:各園依前點第二款之補助原則提報計畫(如附件一),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屬各園之計畫書後,組成
審查小組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數、人數,
審慎評估所提之設施設備規模,與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並
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後,將通過初審之計畫,依優先
性、安全性、必要性排定先後順序並敘明初審意見,檢附
計畫書(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圖、全校平面圖及經費
概算表)及初審意見一覽表(如附件二)報本部。
(二)審查:由本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
辦理書面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核定補助金額檢送收據報本部請
撥經費,其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十八條規定,納入地方年度預算,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請款時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部核定後,應即轉知學校執行與
辦理撥款作業,並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四)經費之核銷,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五條規定,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原始支出憑證應予留
存,以備查考。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
最遲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包括成果報告書、照片及經費執行明細表)各
一份辦理核結。未能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結作業
者,應提前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備文報本部申請展延。
(六)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六、成效與考核:
(一)調節城鄉差距,增進幼兒入園就學機會,並提昇幼兒學習環境
品質。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
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三)本部為暸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辦理實況,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俾發現問題並即時改進;其結果得列入下年
度補助之依據。
(四)增設幼兒園(班)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經費核
定後,工程施作完竣前,每月月底前彙整提報各校增班設園之
執行進度。
(五)新增設幼兒園(班)及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未如期辦理者,補助
款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例繳回,並於次年度停止對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