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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閱讀推動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國(四)字
    第○九六○二○○六二八號函「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提升閱讀計畫」,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積極落實區域性之宣導及
      閱讀活動,提升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之閱讀素養。
(二)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招募退休教師、偏遠住校
      教師或閱讀志工,從事閱讀推廣活動,增進偏遠地區學校國民中小
      學之閱讀機會。
(三)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統籌規劃辦理充實所屬公
      立國民中小學圖書館(室)圖書及設備,增進閱讀推展效益。
(四)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相關閱讀推廣計畫,提升校內閱讀風氣。
(五)善用人力資源,補助民間團體申辦閱讀志工研習成長活動,培訓推
      動閱讀及故事志工至偏遠國民中小學及一般學校,提升國民中小學
      學生閱讀能力。


三、實施期程: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對象:
(一)偏遠國民中小學:以本部核定之偏遠國民中小學為原則。
(二)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報本部審核通過之閱讀推動績優國民中小學。
(三)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統籌規劃辦理閱讀計畫及充
      實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圖書館(室)圖書及設備者。
(四)民間團體:巡迴至偏遠公立國中小學推廣閱讀活動者。
(五)學術機構:辦理閱讀基礎研究、閱讀教師研習、閱讀論壇等推廣閱
      讀活動者。


五、補助內容:
(一)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所屬偏遠公立國民中小學
      辦理推動班級讀書會、辦理閱讀與寫作營隊等活動,並由各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統籌彙整各學校所提之閱讀計畫。
(二)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本部核定公立國民中小
      學學校數,統籌規劃辦理充實圖書館(室)圖書及設備。
(三)補助民間團體至偏遠公立國民中小學推廣閱讀活動,並以尚未接受
      巡迴閱讀輔導學校為優先;其補助基準以每校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為原則。
(四)補助學術機構辦理閱讀基礎研究、閱讀教師研習、閱讀論壇等推廣
      閱讀活動。
(五)第一款至前款之本補助基準(或原則)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
      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方式:
      1.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就辦理閱讀相關活動、
        充實學校閱讀設備環境、辦理偏遠國中小閱讀分享活動等策略項
        目,於前一年度之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三十日研提計畫、經費
        補助申請書及概算表等資料一式二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2.偏遠國民中小學:應就辦理閱讀相關活動、充實學校閱讀設備環
        境等策略項目與考核機制送縣市政府審查,依所屬各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縣(市)政府規定期限研提計畫、經費補助申請書及概
        算表等資料一式二份送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審
        核及彙整後,統一向本部提出申請。
      3.民間團體:應就巡迴至偏遠公立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活動等策略
        項目,於計畫書內加註受惠學校名稱及校數,並於前一年度之十
        二月十五日至當年度之一月十五日,研提計畫、經費補助申請書
        及概算表等資料一式二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4.學術機構:應就辦理閱讀基礎研究、閱讀教師研習、閱讀論壇等
        推廣閱讀活動等策略項目,研提計畫、經費補助申請書及概算表
        等資料一式二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審查原則:
      1.民間團體協助辦理閱讀推廣之相關活動,其受補助學校以不重複
        為原則,並以最多學校受惠為前提。
      2.充實公立國民中小學圖書館(室)圖書及設備:由本部就全國各
        校分析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學校類型、班級規模、各校藏書比
        率及學校特性等指標先後排序補助,分年分階段依本部分配數額
        及計畫型補助款處理項目逐年規劃辦理。
      3.本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審查方式: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依所提計畫、經費
      補助申請書及概算表等資料送本部申請後,由本部依審查原則進行
      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並提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就其報告提出說明後進行審查。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部審查完竣後,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製據備文請撥。
(三)本案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項目執行。
(四)各受補助對象應於本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及收支
      結算表各一份送本部備查。


八、成效考核:
(一)所報計畫有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除退回申請外,依法予以糾正
      或扣減補助款,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所列各內容督導相關單位
      依計畫執行,並定期召開會議,以掌握執行進度,落實績效。
(三)本要點各項內容執行成效,列為機關人員之績效參據及本部年度地
      方教育訪視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