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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0: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
    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招收身心障礙學生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且其輔導之身心
    障礙學生同時具有下列資格: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應安置就學者。
(二)領有就讀學校所發學生證者。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除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中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
    學院、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其餘學校之補助分經常門經費及資本門經費二類,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經常門經費:包括人事費(即輔導人員費)及業務費(協助同學工
      作費、教材及耗材費、課業輔導鐘點費、學生輔導活動費、會報經
      費、交通費等項),補助基準詳如附表一「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
      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
(二)資本門經費:包括資源教室開辦費及行政事務設備費,行政事務設
      備費每隔二年補助一次,補助基準詳如附表二「大專校院輔導身心
      障礙學生工作計畫資本門經費補助基準表」。
(三)補助比率:除業務費項下之交通費為全額補助外,其餘經費採部分
      補助方式,本部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學校自籌至少百分之
      十。
(四)經費流用:
      1.有關經費之流用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其流用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時,應於「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
        算表」說明原因。
      2.學校自籌之業務費,其使用項目應用於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用途,
        並得不限於本要點補助項目。
  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中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及國立臺北商業
    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補助項目為輔導人員費、面授手語翻譯費
    及學生輔導活動費,其補助基準詳如附表三「國立空中大學輔導身心
    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之程序,除國立空中大學、國立臺中技術學院附設空
    中進修學院及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得於每學期開
    學前一個月內專案申請外,其餘學校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程序及期間:
      1.各校一律上網申請,且應將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資料於每年十月
        三十一日前鍵入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並於網路完成經費
        申請程序後下載列印申請表,逾時系統即關閉不受理申請。
      2.學生資料不得重復通報,其同時就讀不同學校者,應擇一申請。
        各校通報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人數將作為各校本工作計畫經費之
        計算依據。
      3.各校每年度之申請案,應以網路下載列印之經費申請表紙本,完
        成校內行政程序後,於十一月十日前函報本部(以郵戳為準);
        逾時送件者,本部就應補助經費,得依補助基準核算補助數額後
        ,再減百分之十核發。
(二)申請文件:經費申請表詳附表四,於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申請並
      下載列印。
(三)核定程序:依本要點經費補助基準,核算各校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
      經費,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之。
(四)因學校未完成申請、逾時送件或通報不實,致本部未予補助或減少
      補助款額度,各校應自行支應所需之輔導經費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
      責任。


五、經費請撥及結案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等程序,應依本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於當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工作成果摘
      要表」(附表五)及於結案年度經核定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
      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申請表」辦理結案。
(三)本計畫經費項目未執行或執行率未達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者,
      應於結案時另附報告說明原因。


六、補助成效考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訪視小組至各校訪
      視,以瞭解學校實際運作情形。
(二)受補助學校應備工作計畫各項目辦理情形成果報告,其中應包含各
      該校身心障礙同學反映輔導情形意見之彙整、學生個案輔導紀錄及
      其他本部規定提供之相關資料,以利本部訪視人員查核。


七、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考量學年度與會計年度間之差距,如當年度,已依本要點申請經費
      之學校,於該年度之下半年新學年度開始時因多招收身心障礙學生
      增加經費,得於原補助經費中勻支。至於從未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經
      費之學校,在下半年新學年度開始時才開始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者,
      則當年度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三個月仍有經費使用之需求,為考
      量所有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同意補助該等學校十月至十二月間所需
      之協助同學工作費、教材及耗材費、課業輔導鐘點費等經常門經費
      。
(二)輔導人員進用之規定:
      1.輔導人員由學校進用之,輔導人員之費用,本部係採定額補助學
        校,並未涉該輔導人員每月薪資標準、各項待遇及權利義務等事
        項。學校聘用輔導人員時,應自訂聘用人員規定,並就薪資標準
        、保險、及各項待遇、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雙方簽定契約辦理
        之,其進用管理應依各該校人事相關規定管理之。
      2.學校進用輔導人員應以特殊教育輔導相關系所畢業者為優先。輔
        導人員於在職期間應參加特教相關專業知能研習,每人每年最低
        學習時數為 36 小時,其中需包含本部辦理之資源教室輔導人員
        知能研習課程 18 小時,該研習成績作為各該校是否續用該輔導
        人員之參據。
      3.輔導人員之特教研習時數,應於研習後自行至特殊教育通報網登
        錄。本部得視需要,請各校提報輔導人員相關工作績效及參加專
        業知能研習紀錄供參。
      4.各校輔導人員辦理本案如有相關行政缺失,應由各該校納入下年
        度是否續用該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之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