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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公私立幼稚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原則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辦理公私立幼稚園
 輔導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 輔導立案幼稚園經營正常化,保障幼兒最佳利益,讓幼兒在安
  全、合法之環境學習。

 () 結合學術機構之人力資源,輔導幼稚園與托兒所(以下簡稱園
  (所))發展正常化教學,精進教學品質,提升教保專業知能
  ,發展教學特色,並奠定永續發展之能力。

 () 依幼兒園專業認證評鑑指標之內涵,輔導園(所)建立系統化
  經營模式。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學術機構(包括公立與私立大
 專校院幼教、幼保相關科系所及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及
 園(所)。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 方案一:每一直轄市、縣(市)每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數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 方案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輔導園(所
  ),發展正常化教學,提升教學特色,精進教學品質,其補助
  原則如下:

  1、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內容,每年最高補助業
    務費用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數調整補
    助額度。

  2、 聘請學者、資深幼教人員到園(所)並入班進行教學面向
    輔導,每一園(所)全年輔導次數至少七次,在園(所)
    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
    元。但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園(所),每園(所)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補助額度得視輔導次數及時數酌予
    調整。

  3、 本方案之輔導對象不包括方案一之幼稚園。但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輔導後確認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 方案三:補助幼托園(所)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其補
   助原則如下:

  1、 每園(所)每年最高補助輔導相關費用新臺幣十萬元,輔
    導人員全年到園(所)輔導之次數至少十次,在園(所)
    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五十小時。

  2、 補助園(所)因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購置教學設備
    之經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
   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 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
  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補助項目:經費之編列應依本原則與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其補助項目如下:

 () 方案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查察相關費用,包括差旅
  費、工作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及雜支等。

 () 方案二: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用於
    參與本部舉辦之相關說明會及督導園(所)執行輔導計畫
    之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及雜支等。

  2、 一般園(所):

   () 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 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 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
    或捷運之費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
    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 住宿費: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
    得申請

  3、 學術機構:

   () 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 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 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
    或捷運之費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
    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 住宿費: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
    得申請。

   () 工作費:編列總額,不得超過輔導鐘點費總額之二分
    之一。

   () 印刷費。

   () 雜支。

   () 其他。

 () 方案三實驗園(所):

  1、 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2、 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3、 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
    運之費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
    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4、 公立幼稚園代課教師鐘點費:輔導人員到園輔導進行座談
    或討論時段,若有人力支援之需求,得編列本項經費,惟
    編列次數不得逾輔導人員全學年入園輔導之總次數。

  5、 住宿費: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編
    列。

  6、 印刷費。

  7、 資料蒐集費: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8、 雜支。

  9、 教學設備:以第一年參與之園(所)為限,並以新臺幣十
    萬元為編列上限。

六、 輔導執行期間:

 () 前點第一款之輔導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 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輔導期間為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 申請及審查作業:

 () 申請方式:

  1、 方案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主動掌握相關資料,
    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分年度計畫函報本部。

  2、 方案二:

   ()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主動規劃轄內全部園(所
     )之年度輔導計畫,或授權各園自行規劃受輔計畫
     。

      參與輔導之園(所)每年應依本部公告之期程,至
     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相關申請表件,下載列印並核
     章,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層轉本部審
     核。

   () 學術機構提報年度輔導計畫者:參與輔導之園(所)每
    年應依本部公告之期程,至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相關申
    請表件,下載列印並核章送學術機構初審後,函報本部
    審核。

  3、 方案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所轄園(所)數,於
    本部公告之期程內,主動推薦並提報一至二園(所)參與
    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
    園(所)填具之申請表及幼兒園課程與教學品質評估表函
    報本部審查。

 () 審查作業:

  1、 方案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核定經費。

  2、 方案二:

   () 本部組成輔導計畫審查小組,辦理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學術機構所送輔導計畫之審核,審核完竣後,將結
    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術機構掣據
    備文請撥。

   () 審核不通過之理由如下:

      輔導計畫所列之輔導目的不明確,或輔導目的與輔
     導內容及成效不一致。

      輔導內容及方式,與本計畫之精神不相符:

     a、輔導內容偏向行政面向之輔導。

     b、輔導內容不符幼教理念或幼稚園課程標準。

     c、輔導內容違反本部教學正常化政策。

     d、輔導內容適合以研習方式進行。

     e、輔導內容籠統、不夠具體。

     f、輔導方式大多是演講、上課、討論或讀書會,
       未進班觀察、討論及輔導。

      對輔導主題之理論詮釋有誤。

      輔導方向與輔導人員之專長不相符。

      第三年以上之輔導案,其內容與前幾年申請之輔導
     計畫重覆情形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3、 方案三:本部組成方案三審查小組,審核園(所)之申請
    表件及幼兒園課程與教學品質評估表,初審通過之園(所
    )於參與本部舉辦之說明會及與輔導人員討論輔導內容後
    ,提報經費概算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本部
    核定,本部並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掣據備文請撥。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

 () 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方案一執行期程自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並於年度
   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併同執行
   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
報本部辦理核結事宜。

 () 方案二之年度輔導工作,應於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
   日前執行完成,分二階段提報成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或學術機構彙整各園之受輔及輔導成果報告(包括紙本及電
   子檔光碟)報本部:

  1、 第一階段:於第一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各園第一學
    期受輔及輔導報告(如附表一)、第一學期受輔及輔導簽
    到表(如附表二)報本部備查。

  2、 第二階段: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八月三
    十一日前),提報輔導計畫申請表、受輔前、後每班幼兒
    園課程與教學品質評估表、各園(所)歷次輔導報告(如
    附表一)、全年度受輔及輔導簽到表(如附表二)、年度
    受輔與輔導成果報告(如附表三、附表四)、及全年度補
    助經費之收支結算表。

 () 方案三執行期程自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分二階
  段提報成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園之受輔及輔
  導成果報告(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部:

  1、 第一階段:於第一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第一學期受
    輔及輔導成果報告表(如附表五、附表六)、第一學期受
    輔及輔導簽到表(如附表七)報本部備查。

  2、 第二階段: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八月三
    十一日前),提報第二學期各園(所)之受輔及輔導成果
    報告(如附表五、附表六)、年度受輔及輔導簽到表(如
    附表七)、授權書(如附表八)、園(所)專業認證評鑑
    指標自我檢核報告及全年度補助經費之收支結算表。

 () 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
   核定內容執行。

九、 成效及考核:

 () 充分瞭解全國公私立幼稚園現況,提昇幼兒教育品質。

 ()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連續二年列入方案一輔導之幼稚園
   ,仍有未改善、未符合法令規範事項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
   理,以確保幼童之權益。

 () 方案二:

  1、 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園(所)實地訪查,以瞭解方案二之
    執行情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並應派員陪
    同訪視。

  2、 籌組輔導計畫成果報告審查小組審查成果報告。

  3、 參與方案二之輔導人員,經二次現場訪視確認成效不佳,
    且其輔導成果報告經審查為劣質,其可歸責於輔導人員者
    ,該輔導人員不得再參與本計畫。

  4、 舉辦全國性幼教輔導研討會,檢討整體輔導計畫辦理成效
    。

  5、 舉辦輔導人員專業成長會議,形塑專業輔導技巧。

 () 方案三:

  1、 舉辦前置輔導會議,以作為輔導方案修正之參考。

  2、 組成訪視小組入園(所)實地訪視,以瞭解輔導情形。

  3、 舉辦輔導人員座談會,進行輔導經驗之交流。

十、 注意事項:

 () 方案二:

  1、 輔導人員,每人每年至多輔導四園(所);公、私立幼稚
    園現職專任園長及教師每年至多輔導二園(所)。但有特
    殊情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 申請輔導計畫之園(所)數逾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者,
    優先補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園(所)。

  3、 經本部核定之輔導人員或受輔園(所),非因不可抗力因
    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畫起三年內,
    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4、 輔導人員(或團隊成員)為受輔導園(所)之負責人、園
    (所)長、教師或為受輔導園負責人或園(所)長之三親
    等內親屬者,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核定通過之園(所)
    ,於執行輔導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
    外,並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且於本計畫辦理期間,不得再
    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5、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輔導計畫之園(所
    )進行督導。

  6、 公立幼稚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
    課務應自費排代。

  7、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園(所)辦理輔導計畫
    說明會。

  8、 經核定通過之園(所)及輔導人員應參與本部辦理之輔導
    計畫相關執行說明會。

  9、 每一園(所)全年之輔導人員以同一人為原則,如考量教
    學領域之專長,至多得由二人組成小組共同輔導,並由其
    中一人擔任主輔導者;小組成員之資格應符合本計畫之規
    定。經由學術機構提報計畫者,小組成員均需服務於同一
    學術機構。

 () 方案三:

  1、 園(所)於受輔導後最少應擔任專業認證評鑑人員培訓之
    實習園二次;其由輔導人員指導完成之相關成果報告及訪
    視小組入園(所)實地訪視取得之相關影音資料,均應無
    償授權本部使用,作為專業認證評鑑指標研擬及評鑑人員
    培訓教材之參考資料。

  2、 園(所)受輔成效優良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優予
    園(所)相關人員敘獎。

 () 同一日同一園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 輔導鐘點費從輔導人員入園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路程
 時間。

 () 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除
  應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部相關幼教
  計畫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