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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落實照顧臺商子女教育政策,協助大陸地
    區臺商子弟學校 (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健全發展,提供學生
    與臺灣地區教育接軌之良好就學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本要點以經本部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師生為補助對象。


三、補助原則:

 () 本部補助經費範圍如下:

   1、 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及教學相關設備(以購自臺
      灣地區者為優先,所需之運輸費用得列入補助範圍)。

   2、 配合教育政策推動之專案計畫。

   3、 與臺灣地區學校教育合作交流。

   4、 教師研習及專業素質提升。

   5、 學生返臺研習及接受補充教育。

   6、 學生學費。

   7、 學生團體保險。

 ()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各項補助,由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計畫
  性質、需求之優先性、學校規模及活動規模等決定補助金額,並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 為鼓勵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教師返臺參加教育機構所舉辦之研習活
  動,由本部每年提供各校臺籍合格教師適當名額,以補助該等人
  員返臺之交通費及代課人事費。

 () 學生學費之補助金額如下:

   1、 高中及國民中、小學:每人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2、 幼稚園:參照國內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每人每學年
     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 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稚園辦理學生
  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規定,由本部按學生人數補助保險費用。每
  人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臺灣地區學生之上限。

 () 受補助者應配合事項:

   1、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未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或移作
     他用。違反者本部將予追繳。

   2、 本部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在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採
     購年度」及「教育部補助」字樣,受補助增置之財產並列
     入學校財產帳,以備查核。

   3、 本部補助經費所辦理之個別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
     條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
     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4、 本部對學生學費及團體保險所提供之補助,應於註冊繳費
     通知單註明或書面告知學生及家長。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
      1.申請補助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及教學相關設備:會計年
        度開始至該會計年度終了前四個月止。
      2.申請補助教師返臺參加教育機構舉辦之研習:會計年度開始至該
        會計年度終了前六個月止。
      3.申請補助學生團體保險:會計年度開始至該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個
        月止。
      4.其他補助事項:會計年度開始至該會計年度終了前三個月止。但
        屬專案活動計畫,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提出。
 (二) 申請文件:
      1.申請補助學生學費:檢具學生人數統計。
      2.申請補助學生團體保險:檢具學生名冊 (含人數統計) 及團體保
        險合約影本。
      3.其他補助事項:檢具計畫申請書及經費預算表 (含用途說明) ,
        並註明申請補助金額,有無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等。
 (三) 審查期限:本部於收到文件齊備之申請案後,於二個月內審查完畢
      ,並將審查結果函知學校。
 (四) 審查方式:由本部大陸小組依據本規定並視計畫性質會同相關單位
      進行審查,涉及專業部分並得委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再依行政程
      序核定。
 (五) 審查原則:
      1.申請補助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所聘校長、教師及課程教材之使
        用,須符合我政府政策及法令。
      2.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及教學相關設備之補助,能配合學
        校學生人數規模及校務發展計畫,覈實規劃。
      3.所提計畫應對銜接臺灣地區教育,促進學校教學發展有積極助益
        者。


五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本部核定補助者,應檢送領據報本部辦理撥款。並採就地審計方
      式,於事畢二個月內提報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獲二個以上
      政府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如有餘款應按補
      助比例繳回,補助學生團體保險者可免提報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
 (二) 學生團體保險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得合併辦理。
 (三) 本部補助款應設專帳管理,詳實記載補助款支用情形,以備稽核,
      其格式及登錄內容另定之。


六  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學校應按規定及期限提報成果報告及結費結算表,未按規定
      提報者,將作為下年度刪減補助經費之參據。
 (二) 為瞭解補助經費支用情形,本部得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訪問受補助學
      校實地瞭解活動辦理情形,作為下年度審核補助之參考,其指標如
      下:
      1 充實改善學校教學設備,提升教學品質具有成效。
      2 增進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激勵教師士氣具有成效。
      3 協助學校發揮辦學特色,銜接臺灣地區教育具有成效。
      4 補助經費專款專用,會計及財產簿籍登錄完善,收支記載詳實。
      5 學校會計財務制度健全,補助經費管理及運用得宜。


七  臺灣地區學校、教育機構或民間團體受託辦理大陸地區臺商子弟或臺
    商學校教師返臺研習者,其補助事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