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肆點執行策略及方法之規定,協
助教保人員提升專業素養,以保障幼兒所受教保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前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定在案之私立幼稚園代理教師,且符合下
列各目規定資格者:
1、未具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2、於本部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登錄有
案,且持續於原園在職。
3、實際就讀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所(不含空中大學及
學分班)。
(二)
實際負責教保工作並任職於參與本計畫之私立合作園所(
含國幼班)之人員,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資格者:
1、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於本系統登錄有案,且持續在職。
2、實際就讀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不含空中大學、研
究所及學分班)。
(三)
前二款之人員申請補助之前一學期所修讀各科目之成績均
及格,且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但一年級第一學期提
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符合前點規定者,每人每學期補助部分就學費用最高新臺
幣一萬元,至多補助四學期。
〈二〉於同一學期領有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各類學
雜費減免及其他政府助學措施(以下簡稱其他助學措施)
之助學金者,其所獲之助學金及本補助款加計總額不得超
過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
〈三〉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補助
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
則等規定辦理。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申請本補助之人員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
期限前至本系統申請(格式如附件一),完成資料填報並
送審後,由其任職之園所協助檢具下列佐證資料報送所屬
直轄市、縣(市)政府:
1、登錄於本系統之證明。
2、期間內任職園所為其加保勞保或健保之證明。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加蓋申請補助當學期之註冊章)或在
學證明。
4、申請補助之前一學期全學期成績單影本(一年級第一學期之
申請案免附)。
5、申請補助當學期之繳費單影本。
(二)
審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園所檢送之申請資
料,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並至本系統列印申請清
冊(格式如附件二)送本部核定每人之補助經費。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於本部核定後,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補助款入縣庫後,應立即將補助
款分別撥付各受補助之人員。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本部
經費收支結算表(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
規章點選會計處下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辦理核結事宜。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本部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
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依其他助學措施受領助學金者,該學期補助經費為實際繳
納之就學費用扣除該助學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如有溢領之情形,應予繳回或於下一學期申請補助時
扣除。
〈二〉有休學或退學者,該學期請領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實際繳
納之就學費用,如有溢領之情形,應予繳回。
〈三〉教保人員或園所經查證有謊報、掛名等不實申報之情形者
,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項。
〈四〉園所經查證有占用或盜領本補助款之情形者,追繳其已領
之補助款項;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取消其合作園所之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