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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學校體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全民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四、競技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組,分二科辦事。

六、運動設施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協調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產業發展與運動服務業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三、運動彩券發行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四、運動發展基金之推動、籌措及運用。

五、運動史料、文物之蒐整、保存、展示及出版。

六、體育學術團體、體育基金會與公益信託之審核、登記及輔導。

七、國民體育與運動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八、本署研考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諮詢及研擬。

九、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與諮詢及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六 條    學校體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體育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學校體育優秀運動人才與體育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三、學校體育教學、教材研發創新、活動與場地之規劃及考核。

四、學校運動賽會之推動、執行及輔導。

五、學校體育班之規劃及推動。

六、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管理及輔導。

七、學生普及運動與體適能之推動及考核。

八、學校體育評鑑之規劃及推動。

九、學校體育學術、文化與資訊之彙整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學校體育事項。

第 七 條    全民運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民運動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國民體能、體格鍛鍊標準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

三、幼兒、青少年、中高齡運動休閒活動之規劃、推廣及促進。

四、輔導協調機關(含地方政府)、團體、社區與企業機構辦理運動休閒活動之規劃及推廣。

五、固有體育活動與特殊體育活動之規劃、推廣及協調。

六、運動休閒團體業務之輔導、考核及獎助。

七、運動觀念、運動方法與運動資訊之宣導及提供。

八、運動休閒專業人員與志工制度之進修及檢定制度規劃。

九、非亞奧運單項運動協會選手培訓、參賽、運動競賽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第 八 條    競技運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競技運動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各級優秀競技運動教練選手之選才、培育規劃、執行、輔導及考核。

三、績優競技運動教練選手獎勵制度、就業措施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四、運動科學研究、運動禁藥管制、運動傷害防護與醫療照護業務之規劃、執行、培育、獎勵及輔導。

五、亞奧運競技種類之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選手培訓、組團、參賽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六、亞奧運競技種類之全國性運動會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七、亞奧運單項運動協會選手培訓、參賽、運動競賽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八、亞奧運競技種類之運動規則、紀錄審查及職業運動團體之輔導。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競技運動事項。

第 九 條    國際及兩岸運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與單項運動賽會之申辦、舉辦及組團相關儀軌之規劃、執行、輔導。

三、全國性體育團體國際及兩岸運動事務合作之規劃、聯繫及輔導。

四、學者專家出席國際及兩岸體育運動會議之聯繫及輔導。

五、海外僑社體育活動之聯繫及輔導。

六、旅外優秀體育運動人才與外籍運動員、教練、裁判之聯繫、輔導及管理。

七、國際及兩岸運動選手、教練或其他體育專業人員交流之聯繫、輔導及兩岸體育運動專業人員交流之審核。

八、奧會模式及兩岸運動交流規範之教育宣導。

九、大型國際體育運動會議之規劃、申辦、執行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國際及兩岸運動事項。

第 十 條    運動設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運動設施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公民營運動設施之營運輔導管理。

三、公營運動設施工程興(整)建施工品質查核、管理之推動及輔導。

四、運動場館營運之消費保護及爭議處理。

五、國家運動園區規劃、推動及輔導。

六、運動場館、運動公園、簡易休閒運動設施與競技運動訓練場地興(整)建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七、運動場地、設備之規範、管理及輔導。

八、促進民間參與大型運動設施投資興建營運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九、高爾夫球場之管理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設施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公產及公物之保管。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十四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