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蒐藏研究組。
二、展示組。
三、科技教育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第 四 條
蒐藏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文物之蒐集、典藏、保存、研究及鑑定。
二、科技文物之學術交流與圖書出版品之編纂、印製、發行、管理及閱覽。
三、科技文物資料數位化及自動化作業之維運管理。
四、其他有關蒐藏研究事項。
第 五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文物展示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修護及管理。
二、劇場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修護及管理。
三、國內外各類科學、文化與工藝領域之展覽交流及推廣。
四、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第 六 條
科技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教育之研究設計與合作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二、科技教育活動之規劃、設計及推廣執行。
三、科技教育教材、教具之研發及推廣執行。
四、其他有關科技教育事項。
第 七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館際交流、社區關係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公關行銷、票務、導覽解說、觀眾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志工服務與訓練及導覽解說專業人員之培訓。
四、護士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第 八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四、工務機電維護。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九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十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一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