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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新增鐘點費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相關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高
  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詢教師設置相關
  規定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以下簡稱節數標準
  ),所新增之鐘點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增鐘點費,指學校適用課綱之班級實施課程教學增加教
  師授課、指導,及減授課程諮詢教師、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以下簡
  稱召集人)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以下簡稱基本節數)或依節數標準所
  定教師基本節數調降、協辦行政教師減授基本節數,所增加之鐘點費
  。
  前項新增鐘點費,為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部定必修課程新增鐘點費:
  1、各類型學校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三科目:採班群實施適性分組
    教學增加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以該科目原應支出
    鐘點費之零點五倍為限。
  2、普通型學校自然科學探究與實作課程:實施跨科目協同教學增加
    不同科目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以該課程原應支出
    鐘點費之一倍為限。
  3、技術型學校之社會、自然科學與藝術領域:實施各該領域跨科之
    統整型、探究型或實作型課程,增加不同科目教師授課之鐘點費
    ;其補助之金額,以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為限。
  4、學校設有專業群、科之實習科目:實施分組教學增加教師授課之
    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以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為限。
 (二)校訂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新增鐘點費:
    下列各目補助之總金額,以學校適用課綱之班級所開設校訂必修
    課程及選修課程之總節數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為限:
  1、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及單科型學校採班群開課增加教師授課
    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以該班群原應支出鐘點費之零點五倍
    為限。
  2、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開設學生應修習學分數一點二倍至一點
    五倍之選修課程增加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以學生
    應修習學分數之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零點五倍為限。
  3、技術型學校、綜合型學校開設專題實作課程及綜合型學校專門學
    程之實習科目實施分組教學增加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
    額,以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為限。
  4、學校於一般科目開設跨領域或跨科目專題類與統整課程增加教師
    授課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以該課程原應支出鐘點費之一倍
    為限。
 (三)彈性學習時間新增鐘點費:規劃學生自主學習、選手培訓、充實
    (增廣)教學、補強性教學及學校特色活動增加教師授課或指導
    之鐘點費;其補助之金額,以學校適用課綱之班級所規劃之彈性
    學習時間節數原應支出鐘點費之零點五倍為限。
 (四)設置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新增鐘點費: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諮
    詢教師設置要點所定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減授基本節數而增加
    之鐘點費。
 (五)教師基本節數調降新增鐘點費:國立學校依節數標準第二條及第
    五條所定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基本節數調降而增加之
    鐘點費。
 (六)協辦行政教師減授基本節數新增鐘點費:國立學校依節數標準第
    八條所定協辦行政教師減授基本節數而增加之鐘點費。
    私立學校以補助前項第二款選修課程及第四款之新增鐘點費為限
    。
    學校因特殊情形,經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四款所定補助基準之限制。

四、依本要點之申請、審查、請款及補助比率如下:
 (一)申請:
  1、學校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者,應依本署規定,檢具新
    增鐘點費需求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主管之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向本署申請補助,教育
    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申請補助。
  2、國立學校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者,應依本署規定,檢
    具新增鐘點費需求表,逕向本署申請補助。
 (二)審查: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前款申請。審查通過者,由本署
    視年度預算核定補助金額,未通過者,不予補助。地方政府主管
    之學校,由本署通知地方政府轉知審查結果;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由本署逕行通知審查結果。
 (三)請款: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地方政府彙整列冊並檢附領據向
    本署請款;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檢附領據向本署請款。
 (四)補助比率:
  1、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學校,依第二款審查核定之金額,全額補助。
  2、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針對第二款審查核定之
    金額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
    二級者,百分之七十,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百分
    之八十五,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3、私立學校,最高補助比率為審查核定之金額百分之六十。

五、本署及地方政府得不定期訪視學校執行績效;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
  者專案查核,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