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績效評量,特訂定本基準。
二、學校教練訓練或指導國際正式比賽、全國正式比賽、直轄市、縣(市)
正式比賽績效,給分基準如附表一。
三、學校教練訓練或指導績效評量積分依下列方式採計:
(一)團體運動種類同一團隊之績效或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之績效,於
教練接受評量期間內,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
(二)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依競賽規程同時參加個人賽及團體賽獲獎
者,擇一採計。
(三)團體運動種類以競賽規程訂定團體項目為準,分別按參賽隊數及錄
取名次,其績效積分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倍數核計如下:
1、參賽隊數七隊以下,其績效積分核計如下:第一名及第二名乘
以二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一點五倍;第五名以上不加倍核
計。
2、參賽隊數八隊以上,其績效積分核計如下:第一名及第二名乘
以三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二點五倍;第五名及第六名乘以
二倍;第七名及第八名乘以一點五倍。
(四)訓練或指導績效積分之採計以競賽秩序冊登記為指導教練者為限,
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會認定者外,與指導教練無關之職稱(例如領
隊、經理、管理、隨隊教師、防護員等),其積分均不得採計。
四、學校教練每服務滿三年之績效評量結果,除因輔導培訓之運動項目具稀
少性、特殊性者,其教練之績效得提交本會討論審議決定外,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績效評量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為通過,並由服務學校依各級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續聘程序;績效評量
總成績為六十分至七十分者,應接受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之輔
導。
(二)績效評量總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為不通過,並由服務學校依各級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予以解聘
或不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