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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本部內部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構)(以
  下簡稱各單位)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有所依循,以落實個案計畫執
  行,提升其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效能,特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
  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個案計畫如下:
 (一)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所列重要計畫項目。
 (二)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所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
 (三)其他經行政院、本部或所屬各機關(構)核定之計畫。

三、各單位個案計畫採例外管理原則分級管考,並區分為下列三級:
 (一)行政院管制計畫(以下簡稱政院管制計畫)。
 (二)部會管制計畫。
 (三)本部內部單位或所屬各機關(構)自行管制計畫(以下簡稱自行管
   制計畫)。

四、政院管制計畫之管考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政院管考機關)如下:
 (一)屬社會發展類及公共建設類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
   會)管考。
 (二)屬科技發展類者,由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管考。
  部會管制計畫之管考單位(以下簡稱本部管考單位)如下:
 (一)屬社會發展類及科技發展類者,由本部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
   司)管考。
 (二)屬公共建設類者,由本部秘書處管考。
  自行管制計畫,由本部內部單位或所屬各機關(構)負責管考單位或
  指定專人辦理(以下簡稱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管考。
  跨機關(構)或單位執行之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院管制計畫:主辦機關(構)或單位應負組織、協調、統合及控
   制之責,偕同相關機關(構)或單位推動,並得視情形召開協商會
   議。
 (二)部會管制計畫或自行管制計畫:得由主辦機關(構)或單位參考前
   款規定辦理。

五、個案計畫符合下列原則之一者,應列為政院管制計畫:
 (一)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為政院管制計畫。
 (二)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須列為政院管制計畫。
 (三)屬當前重大政策。
 (四)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五)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計畫。
  個案計畫未列為政院管制計畫者,均應依行政院施政方針及本部重要
  施政規劃,列為本部管制計畫或自行管制計畫。但屬例行性或經常性
  工作者,得不納入管制。

六、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應依國發會來函所列注意事項,於前一年九月十五日前至行
   政院相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完成當年度個案
   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業擬訂,並經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審查通過。
 (二)本部管考單位依前款規定審查各單位所報資料後,由綜規司彙整審
   查結果簽奉核可,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於資訊系統完成初審。但
   本部因故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得經行政院管考機關同意後,延至
   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三)國發會彙整各部會依前款規定所報資料,會同科技部、行政院科技
   會報辦公室及各業務處等相關機關(單位)複審,並彙整審查結果
   報行政院核定後,於資訊系統審定,並函送本部,由綜規司轉請各
   單位據以辦理。

七、綜規司依前點第三款規定函轉國發會核定個案計畫分級管制作業之審
  查結果後,各單位之計畫主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應依下列時
  程提報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主辦單位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五日前至資訊系統完
   成當年度作業計畫擬訂,並經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審定後,由本部
   管考單位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初核,提送政院管考機關審
   核。
 (二)部會管制計畫:各主辦單位應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至資訊系統完
   成作業計畫擬訂,並經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審定後,由本部管考單
   位於當年度一月三十日前核定。
 (三)自行管制計畫:各主辦單位應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至資訊系統完
   成作業計畫擬訂,並經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於當年度一月三十日前
   核定。
  由二個以上機關(構)或單位共同主辦之計畫,第四點第一項至第三
  項所定各管考機關(單位)或人員得視業務性質,指定一機關(構)
  或單位負責綜合作業;受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應主動協調各主辦
  及協辦機關(構)或單位確定分工,並依前項規定彙擬作業計畫。

八、定期檢討作業程序如下:
 (一)主辦單位應依以下管考週期更新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
   性,於簽陳單位長官核定後,至資訊系統完成提報:
  1.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應於次月五日前更新完成。
  2.管考週期屬季報者,應於每季次月十日前更新完成。
 (二)二個以上機關(構)或單位共同主辦之計畫,依前點規定由受指定
   負責綜合作業之機關(構)或單位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構)或
   單位,於前款所定期限內彙整更新提報執行情形及成果,並適時召
   開專案會議檢討。
 (三)計畫執行落後者,主辦單位應立即檢討,增列落後原因說明,並研
   提具體因應對策;本部管考單位、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應提出管考
   建議,並及時協助解決問題。
 (四)本部管考單位及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應按管考週期定期至資訊系
   統審核,並視情況需要,提報會議檢討。

九、實地查證:
 (一)第四點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管考機關(單位)或人員得視實際需要,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辦理計畫查證。
 (二)查證發現問題屬主辦單位權責者,應限期自行解決;屬跨機關(構
   )或單位權責者,應責成主辦機關(構)或單位自行協調解決;於
   協調不成時,應立即反應上級機關或主辦查證之第四點第一項至第
   三項之管考機關(單位)或人員協助解決。

十、主辦單位應依第七點第一項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情
  形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構)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終止管制:
  1.機關(構)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計畫。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停止辦理計畫。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計畫。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前項申請案件屬政院管制計畫者,主辦單位應於作業計畫結束一個月
  前申請,本部管考單位並應於作業計畫結束十五天前核轉行政院,逾
  期不得申請。但有特殊情況,經主辦機關敘明理由報行政院同意辦理
  者,不在此限。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者,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調整範圍。但屬中長
  程個案計畫,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以下
  簡稱編審要點)修正計畫並經核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之案件,其核定機
   關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類申請案件:本部管考單位初核後,送政院管考
    機關核定。
  (二)部會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本部管考單位核定。
  (三)自行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核定
    。
  (四)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終止管制案件:由本部管考單
    位核定,送政院管考機關備查。

十二、本部於年度終了時,應就列管之個案計畫分別辦理評核;其作業如
   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單位自評、本部管考單位初核、行政
    院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主辦單位完成自評報告,簽陳機關(構)首長或單位主管核定,
    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至資訊系統送審。
   2.本部管考單位就自評報告提出管考意見後,送本部評核小組審查
    ,由綜規司彙整審查結果簽陳部次長核定,本部管考單位依核定
    審查結果於次年三月二十五日前至資訊系統完成初核,並送行政
    院複核。
   3.本部評核小組由管考單位及相關業務權責單位組成,並由主任秘
    書擔任召集人,幕僚作業由綜規司負責。
  (二)部會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自評、本部管考單位評核及評核
    結果公告等程序:
   1.主辦單位完成自評報告,簽陳機關(構)首長或單位主管核定,
    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至資訊系統完成自評報告及主辦管考送審
    。
   2.本部管考單位應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評核,並由綜規司簽
    陳部次長核定後,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公告。
  (三)自行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自評、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評核
    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本部所屬內部單位之主辦管考人員應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自
    評,簽請主管次長核定後,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至資訊系統完成
    評核,並提供綜規司評核結果,由綜規司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
    核結果公告。
   2.主辦機關(構)得比照本部評核作業,由主辦管考單位辦理,並
    將評核結果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定,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評核結果公告。
  (四)前二款之評核作業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等公正第三者辦理
    ,或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評核作業,將外部專業評估意
    見納入評核報告,並得派員實地查證,或請執行機關(單位)派
    員說明。

十三、本部管考單位及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得依機關(構)或單位特性
   及業務性質,自行研訂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之評核指標及
   報告格式,或參照國發會所定評核指標、報告格式及作業手冊辦理
   。

十四、本部應依計畫評核結果對所屬各機關(構)或單位相關人員辦理獎
   懲。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
   政院管制計畫及部會管制計畫評核結果,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
   、丙等。評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政院管制計畫:
   1.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
    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
    各嘉獎一次。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
    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
    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2.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
    予以懲處。
   3.整體平均成績為甲等以上者,負責計畫之管考人員嘉獎二次。
  (二)部會管制計畫:
   1.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
    一次。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
    度以記功一次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仍以嘉
    獎一次為限。
   2.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單位相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
    予以懲處。
   3.辦理部會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二
    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
   屬自行管制計畫者,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得就主辦單位之執行成效
   ,參照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獎懲。
   屬跨機關(構)或單位執行之個案計畫,主辦單位得就各共同主辦
   機關(構)或單位之執行成效,建請各該機關(構)或單位參照第
   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獎懲。
   屬公共建設類之計畫,由秘書處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各單位所提報之作業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
   冗長等因素,致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單位得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
   前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申請免予評定分數,經本部管考單位審核同意
   後,主辦單位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報執行現況報告。但屬政
   院管制計畫者,本部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核轉行政院,逾期
   不得申請或核轉。

十六、主辦單位應將作業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及預算編審之參考,並確
   實改善執行缺失。
   主辦單位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概算及預算需求時,應併附相
   關作業計畫前三年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本部及行政院
   辦理審議參考。
   屬中長程個案計畫者,其作業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調整或終止者,
   主辦單位應依編審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計畫修正或終止。

十七、年度中新增之個案計畫,應於權責機關(構)核定之日起十日內,
   依本要點納入管考。

十八、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需填報之相關資料
   ,除另有規定外,應透過資訊系統採網路化作業,並經本部管考單
   位、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核可後傳送。
   涉及機密之個案計畫得不採網路化作業。

十九、本部管考單位應運用網路稽核,定期檢視所屬計畫資料,以落實管
   考工作。

二十、個案計畫屬中央政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者
   ,主辦單位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另定補助計
   畫及預算執行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