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本部主管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及本部所屬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 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等。
(二) 人為災害: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傳染病、重大交通事故及其
他人為所造成之傷(損)害等。
三、學校及機構應成立災害防救相關編組,執行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等
災害防救工作。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成立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
稱校安中心),作為災害通報及緊急協處之運作平台,設置傳真、電
話、網路及相關必要設備,辦理前項所列相關業務,並指定二十四小
時聯繫待命人員。
四、學校及機構應結合所在地區災害潛勢特性,訂定災害防救計畫及相關
具體作為;本部得訪視其辦理情形。
五、預防階段工作要項:
(一) 減災階段:
1、災害潛勢分析及評估。
2、災害防救預算編列、執行及檢討。
3、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4、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強。
5、建立災害防救通報資訊網路。
6、建立災害防救支援網絡。
7、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二) 整備階段:
1、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2、研擬應變計畫。
3、訂定緊急應變流程。
4、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
5、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
6、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7、避難所設施之整備及維護。
8、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六、應變階段工作要項:
(一) 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
(二) 災情搜集及損失查報。
(三) 受災人員之應急照顧。
(四) 救援物資取得及運用。
(五) 配合相關單位開設臨時收容所。
(六) 復原工作之籌備。
(七) 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紀錄。
(八) 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之措施。
學校及機構應於發生災害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首長擔任召集人,依不
同災害類別與屬性邀請所屬主管人員、專家學者或地方人士擔任小組成員
,並指定專責單位統籌掌握、處置、協調及擔任聯繫窗口;緊急應變小組
應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實施前項各款緊急應變措施。
七、復原重建階段工作要項:
(一) 災情勘查及鑑定。
(二) 受災人員之安置。
(三) 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四) 受災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五) 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及復課輔導。
(六) 復原經費之籌措。
(七) 硬體設施復原重建。
(八) 召開檢討會議。
(九) 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八、學校及機構應置發言人,於災害發生後,負責溝通、說明,對於錯誤
報導或不實傳言,應立即更正或說明。
九、為強化聯繫並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訊息,各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與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校、幼
兒園及機構應充實通訊及必要資訊設備,並與本部通報系統聯結,以
確保通報網絡暢通,並建置緊急聯絡人(首長、業務主管、業務承辦
人)資料於本部校安中心網站;緊急聯絡人員如有異動,應隨時辦理
更新作業。
十、學校應定期蒐集分析校內災害事件類型,檢討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工
作狀況,並得據以辦理獎懲,提升實施成效。
本部對於學校、機構及個人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有顯著功勞者,應予以
表彰。
十一、為推動防災教育,學校、機構應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部得將下列事項,納入統合視導或訪視項目:
(一)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督導其主管學校、幼兒園辦理
災害防救事項情形。
(二)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統籌規劃幼兒園應辦理災害防
救事項情形。
十三、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得準用本要點規定,督導主
管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災害防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