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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職員進用及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職員之進用及陞遷
    ,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本部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
    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以下簡稱職員)。


三、本要點所稱進用,係指除依法經考試及格分發者外,由本部以公開甄
    選方式遴用其他機關之人員初次擔任本部編制內之職員。本要點所稱
    陞遷,係指本部現任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陞任高一職等以上之職務。
(二)非主管依法陞任高一職等以上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之主管
      職務。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列等之職務。


四、本部辦理職員之進用及陞遷,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應組
    織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三)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四)部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六)其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


五、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中
    部辦公室主任、人事處處長、本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為當然委員外,
    由本部編制內職員選舉產生。選舉產生之委員人數,非主管人員代表
    應不少於二分之一。
  本會以政務次長為召集人。
    選舉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選連任。


六、本會由人事處彙整部內各職缺單位所提甄補案件,簽准召開。開會時
    ,以召集人為主席,並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
    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當然委員一人為代理主席。


七、本部各單位職務出缺時,除陞遷序列表(如附表一)同一序列各職務
    間之調任,得簽請部長逕行核定,毋須辦理甄審外,應由職缺單位就
    內陞或外補方式,簽提建議意見送人事處彙陳部長核定後,依規定辦
    理內陞甄審或將職缺刊載於報刊或網路,公開徵求人選。
    前項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非主管人員調任主管職務時,仍應辦
    理甄審。


八、職員職缺由部內人員陞任時,應依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
    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人事處應將內陞之職缺,公開徵求部內符合資格之人選,並就有意願
    參與且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依「教育部職員陞任評分標
    準表」(如附表二)之規定,按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
    並檢同有關資料,提請本會評審後,簽請部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
    ;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圈定陞補之。
    前項陞任評分標準表中「面談或業務測驗」項目,得由本會決定由職
    缺單位主管辦理。


九、職員職缺由他機關人員陞任或遷調時,應符合本部新進人員遴用標準
    表(如附表三)之規定,由人事處就具有任用資格之應徵人員,依附
    表二所定標準核計分數後,送由職缺單位遴提本會審議。審議時,如
    有必要得舉行面談。


十、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部長核定或陳報行政院核定逕行陞遷,並不
    受第十一點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次長、主任秘書。
(二)各司、處、室、會主管。


十一、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
        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部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
          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部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七)經本部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
        期間者。
  (八)經本部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
        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
        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十二、下列人員無前點各款情事之ㄧ,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
      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符合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
      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
      ,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前項二款情形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包括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十三、駐外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之進用及陞遷,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並應提本會審議。


十四、聘僱人員之進用,應依各有關法規之規定,由各職缺單位將出缺職
      務送請人事處公告後,就應徵人選中提薦二人至三人,送本會審議
      。但情形特殊,經簽奉部長核可者除外。


十五、本會及辦理進用陞遷作業人員,應嚴守保密之規定,不得有徇私舞
      弊情事;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
      行迴避。如有違反,視其情節予以議處。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