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歷甄試(以下簡稱學歷甄試),特訂定本要點。
二、
下列人員,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其所取得之學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者,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外國人。
(六)
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
本部為辦理學歷甄試,得設大陸地區學歷甄試小組(以下簡稱甄試小組),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由本部部長就機關代表十人、專家學者(包括大陸高等教育領域)及大學代表十五人至十九人聘(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四、
甄試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其為機關代表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者代表者,由本部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
甄試小組每年度召開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
研議當年度甄試簡章及考試科目。
(二)
審議應試者應試之資格認定及疑義。
(三)
決定合格基準。
(四)
其他甄試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甄試簡章應載明甄試之報名方式、辦理時間、地點、成績複查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等,並經大陸高等教育學歷採認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告之。
六、
申請學歷甄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畢業證(明)書。
(二)
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
(三)
畢業證(明)書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四)
學位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五)
歷年成績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六)
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
(七)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
(八)
碩士以上學歷者,應檢具學位論文三本。
(九)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並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十)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十一)
臺灣地區人民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七、
本部舉行學歷甄試,得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大學辦理試務。
八、
本部辦理學歷甄試,依學士、碩士以上學歷,分別規定如下:
(一)
學士:
1、
辦理次數:每年以舉辦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增加之。
2、
辦理原則:以筆試方式進行為原則。
3、
甄試科目:以筆試進行者,依修讀學門選考相關專業科目二科至三科;其修讀學門領域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如附表。
4、
試務工作:
(1)
筆試由試務承辦學校委請專家學者命題,並由非命題之專家學者抽選試題。命題及抽選試題,不得由現任或十年內曾於補習班任教之專家學者為之。
(2)
參與命題、抽選試題之專家學者,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就其應考類別有關之命題、抽選試題等事項,應行迴避。
(3)
參與命題、抽選試題之專家學者,於報名參加該類別考試時,應主動告知本部。
(4)
違反前(1)至(3)規定之一者,不得再參與命題、抽選試題。
(5)
試務承辦學校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公告等事項,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6)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善保存,其保存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
5、
通過基準:學士學歷甄試考試之計分,採筆試者,以一百分為滿分,每科均以六十分以上為及格。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為通過,並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認定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相關學系畢業之同等資格;各科目及格成績有效期間為三年,並自參加各該科目筆試考試之次年度起算,逾三年者,無效。
(二)
碩士以上:
1、
辦理次數:每年以舉辦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增加之。
2、
辦理原則:以筆試及學位論文審查方式進行為原則。
3、
甄試科目:筆試部分,依修讀學門選考相關專業科目二科至三科;其修讀學門領域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如附表。論文審查,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送審。
4、
試務工作:
(1)
筆試由試務承辦學校委請專家學者命題,並由非命題之專家學者抽選試題。命題及抽選試題,不得由現任或十年內曾於補習班任教之專家學者為之。
(2)
參與命題、抽選試題、論文審查之專家學者,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指導學生應考時,應就其應考類別有關筆試及學位論文審查等事項,自行迴避。
(3)
參與命題、抽選試題、論文審查之專家學者,於報名參加該類別考試時,應主動告知本部。
(4)
違反前(1)至(3)規定之一者,不得再參與命題、抽選試題及論文審查。
(5)
學位論文,由試務承辦學校依申請人報考時所選考之學門領域,聘請各該領域專家學者審查;其選考之學門,應與論文所屬學門相同,如有不同,致論文審查不通過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6)
試務承辦學校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論文審查、核計成績、公告等事項,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7)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善保存,其保存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
5、
通過基準:
(1)
筆試部分,以一百分為滿分,每科以七十分以上為及格。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始進行學位論文審查。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俟其全部科目均及格時,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審查。各科目及格成績有效期間為三年,並自參加各該科目筆試考試之次年度起算,逾三年者,無效。
(2)
筆試通過者之學位論文,依申請人報考時所選考之學門領域,一次送三位所屬領域專家學者,就其研究主題、文字與結構、研究方法與參考資料及學術與應用價值進行審查;審查分數以七十分以上為及格;審查結果,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論文經審查未通過者,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論文。
(3)
論文審查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認定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相關系所畢業之同等資格。
九、
第二點所定人員得以通過臺灣地區大學所舉辦碩、博士班入學考試之錄取證明,向本部申請核發相當學士或碩士學歷證明。該學歷證明,以作為當學年度該校升學之用為限。
十、
甄試前或甄試時發現應試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試資格;甄試後放榜前發現者,不列入甄試合格名單;甄試合格後發現者,由本部撤銷其甄試合格資格,已核發相當學歷證明者,並註銷其相當學歷證明︰
(一)
冒名頂替。
(二)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