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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加強青年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區域和平志工團,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志工服務,以實際行動關懷本土發展,關心國際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青年,係指十二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青年。
三、 補助對象:申請本要點補助,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組織或團隊,始得提出申請:
(一) 青年自組團隊,每隊人數為六至三十人。
(二) 國內各中等以上學校(國中、高中、高職、大專院校)
(三) 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或機構。
前項第(二)、(三)款之學校或組織所提計畫應以青年志工為方案主體,其所佔比例應為九十%以上,並至少為六至三十人。
四、 補助範圍:凡能運用或媒合青年志工人力資源,辦理下列青年志工服務方案者,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 社區服務面向:協助社區營造、弱勢關懷、社區輔導等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二) 環境服務面向:協助環境人文、生態保育、節能減碳等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三) 文化服務面向:協助文史調查、古蹟保存、導覽解說等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四) 科技服務面向:協助資訊輔導、數位科技、科技能力等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五) 健康服務面向:協助健康促進、衛生醫療、休閒旅遊等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六) 教育服務面向:協助教育輔導、語言教學、閱讀推廣等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七) 其他服務面向:協助跨上述二個以上服務面向或其他符合本要點目的之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五、 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本會得參酌相關預算編列情形,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
(一) 青年志工服務方案之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申請補助單位應自籌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 經費補助項目包括志工教育訓練經費(場地費、講師費、平安保險費、交通費、誤餐費、印刷費、事務機器租用、文具耗材等)及其他服務方案執行必要費用(經費編列參考表如附件一)。
(三) 活動之設備維護等經費不予補助。
(四)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全國性團體及其分級組織應合併計算,每年最多以補助五案為原則。但本會核定之專案活動及合作計畫不在此限。
(五) 由本會審酌青年志工參與服務人數、服務對象規模、服務地區、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指導業師投入程度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
1. 一般性青年志工服務方案,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
2. 與本會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或計畫,得依實際需要核給補助,不受本點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一目補助原則之限制。
六、 申請程序及時間
(一) 申請程序:
1. 第三點第一款申請對象:申請一般性青年志工服務方案,採線上申請,由青年團隊提出「服務行動構想」(如附件一之一,服務活動時間以六月中旬至九月為原則)至「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申請,各團隊並須派一至二名代表參加本會辦理之培力輔導課程,於課程結束後一周內上網提出修正之「服務行動方案計畫書」(如附件一之二)。
2. 其餘申請對象:採書面申請,由各學校或組織備函檢附服務企劃書、申請摘要表(如附件一之三)及單位證明書文件影本各乙份,郵寄本會(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五號十三樓)申請,相關文件及表格於「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公告下載。
(二) 申請時間:
1. 一般性青年志工服務方案:除第三點第一款申請對象須於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本會提出申請外;其餘申請對象,須於活動辦理之二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2. 與本會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或計畫,須於活動辦理之三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七、 審查作業
(一) 審查標準:
1. 服務企畫創意及規劃執行能力。
2. 社區資源整合運用能力。
3. 團隊合作與運作。
4. 服務之學習效益。
5. 接受服務對象之改變與影響
6. 服務延續與發展性。
(二) 第三點第一款線上申請案件,由本會於受理申請截止後,組成審查小組,定期集中審查,審查結果於「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公布。
(三) 其餘申請案件,由本會根據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會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由本會以公函正式通知。
(四) 獲本會補助之單位,應將計畫摘要上傳「區域和平志工                                          團」網站。       
八、 核銷與結案
(一) 獲本會經費補助之單位,請於服務活動完成後,依本會規定格式將活動成果報告上傳至「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
(二) 第三點第一款申請對象獲本會補助經費者,請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送領據(如附件二之一)、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三之一)及符合本會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補助經費額度之原始憑證(分項整理粘貼如附件四)等三項資料送所屬本會各地青年志工中心審核彙整後,青年團隊領據正本留存青年志工中心保管備查,請各地青年志工中心備函檢附志工中心領據(如附件二之二)、青年團隊領據影本、原始憑證、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及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送本會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
(三) 其餘申請對象獲本會補助經費者,請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備函檢送領據(如附件二之二)、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三之二)、符合本會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分項整理粘貼如附件四)、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活動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五)、青年志工名冊(如附件六)及電子檔,向本會申請撥付經費及辦理結案;逾期未送資料辦理核銷者,本會得逕予註銷補助經費。
(四) 本會核處受補助單位請款時,發現有自籌款項未達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酌減補助額度,但與本會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或計畫不在此限。
(五) 本會核定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 獎勵
(一) 完成成果報告之服務單位,得參加本會年度績優團隊競賽,團隊競賽規定另訂。
(二) 獲補助之服務團隊,其成員得優先參加本會年度舉辦之青年志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十、 督導及考核
(一) 查核方式:
1. 由本會組成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瞭解經費運用及計畫執行成效。
2. 申請補助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不法,得適時進行查核。
(二) 查核內容:
1. 活動是否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 青少年、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 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 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 獎懲:
1. 接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計畫書執行,如有特殊原因變更計畫,更改時間、地點,須於事前十四日備函通知本會。
2. 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假情事,除追繳補助款項外,二年內不再受理申請補助;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3. 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活動期間一律投保傷害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
4. 活動計畫未經本會核定前,對外不得擅用本會或區域和平志工團名義,違反者二年內不予補助。
5. 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會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會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會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6. 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反者收回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7. 查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8. 活動場地佈置或相關活動手冊、宣傳等文件,應將本會列為指導單位,並運用本會區域和平志工團logo,logo可至本會「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下載使用。
9. 獲得本會補助之方案計畫,本會得轉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