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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3 05: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檔案資訊閱覽申請及審核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檔案資訊,指本會秘書室文書科收存已辦理完竣之檔案。
(二)申請人,指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檔案資訊閱覽申請之人。
(三)閱覽人,指前款申請人經本會依本要點規定審核同意檔案資訊閱覽
      之人。

三、申請人應向本會業務承辦人員辦理閱覽申請,同時檢附閱覽行政資訊
    或卷宗證明文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本會指定之證明文件等。申請
    表詳如附件。
    申請人前項申請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會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補
    正。

四、其非屬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檔案資訊者,應先洽請業務承辦單位辦竣
    送存本會秘書室文書科後,再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五、申請人其經本會審核同意者,始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檔案閱覽。

六、閱覽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檔案閱覽,應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提供政府
    資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規費收取。
    本會業務承辦人員應於閱覽開始前,引導閱覽人至本會秘書室事務科
    出納人員依規定繳交規費。
    前二項情形,出納人員應當場立即開立規費收據交付閱覽人。

七、閱覽人應由各該業務承辦人員引導至本會檔案閱覽室或其他經本會指
    定地點閱覽,並受各該業務承辦人員指導及監督。

八、閱覽人應配合注意事項如下:
(一)不得有飲食、吸煙或嚼檳榔及破壞週邊環境整潔等行為。
(二)對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其
      他污損行為。
(三)檔案資訊卷宗資料之裝釘,不得拆散。
(四)不得有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五)檔案資訊卷宗內資料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六)不得將檔案攜出本會指定閱覽場所。
(七)不得有其他違反閱覽秩序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各該業務承辦人員得當場即時制止其閱覽
    ,並通知政風人員或警衛人員協助,依法論處。

九、閱覽人有複製檔案資訊之必要者,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
    前項影印機之使用,各該業務承辦人員應全程陪同並指導操作;其因
    閱覽人使用操作不當而導致機器故障毀損者,閱覽人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十、閱覽人於檔案資訊卷宗資料閱畢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指定管理人員
    或業務承辦人員點收;其經秘書室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各該業
    務承辦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歸還閱覽人。

十一、本會所屬機關或其他單位而其業務屬性不同或另有必要者,得另行
      訂定檔案資訊閱覽申請及審核規範。
      前項情形而其未另行訂定檔案資訊閱覽申請及審核規範者,仍應適
      用本要點。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序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