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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7: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伙食管理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伙食事項,妥善教練選手伙食管理,促進教練選手
    身心健康,特設伙食管理會(以下簡稱伙食會)。


二、伙食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本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組組長及進駐本中
    心培訓隊各隊教練一人擔任,任期一年。
  前項委員以組長身分擔任者,不含行政組及會計組組長。


三、伙食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中心主任及副主任擔任
    ,並任委員。召集人綜理伙食會事宜,副召集人襄助伙食會事宜。
    伙食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職務有以其本職擔任者,應隨本職同
    其進退,不受前項任期保障。其以教練擔任且訓練任務終了者,視為
    去職。
  伙食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其聘書均由本會發給。


四、伙食會設下列單位:
(一)監廚組。
(二)執行組。
(三)會計組。
  監廚組組長由伙食會委任之本中心組長按月輪流兼任;執行組長由本
    中心行政組組長兼任;會計組組長由本中心會計組組長兼任。均為無
    給職。
  各組職責如下:
(一)監廚組:
      1.監廚人員調派事項。
      2.監點採買物品事項。
      3.有關伙食管理改善建議事項。
(二)執行組:
      1.主副食品調配設計、採購及廚餘殘物處理事項。
      2.每日菜單開列、食品領發及保管事項。
      3.伙食人員入(停)伙等相關登記事項。
      4.餐廳用具管理事項。
      5.廚房及廚工管理事項。
      6.用餐時段管制。
      7.餐廳及廚房環境衛生督導管理。
      8.伙食費用收支、帳目統計、陳核及公告事項。
(三)會計組:審核伙食費用預算、收支、現金、採購及財物處分等事項
      。


五、執行組,得置營養師及廚房工作人員等,得由本中心相關人員兼任。
    其屬兼任者,為無給職。


六、伙食會為適應實際需要,並考量選手營養需求,每日由營養師開立菜
    單,並由監廚組輪派監廚人員,負責監廚。
  前項監廚人員任務如下:
(一)督導每日菜單及參加伙食實際人數。
(二)點驗食材。
(三)廚工烹調、食品殘餘處理及禁止舞弊浪費等監督事項。
(四)餐廳及廚房整潔衛生監督事項。


七、教練選手進駐本中心繳交之伙食費用,由伙食會統一代管。其經費應
    專款專用。
  前項專用項目如下:
(一)主副食費用及其他雜支費用。
(二)改善餐飲相關軟硬體設備、設施及消耗性物品。
(三)年度三節加菜、年終餐會及教練聯誼餐會費用。
(四)臨時雇用人員工資及廚工加班費。
(五)長期培訓隊教練、選手及替代役男生日禮金。
(六)亞奧運及其他運動會總集訓期間,補助各培訓隊辦理休閒活動。
(七)其他未盡事宜而經伙食會會議議決者。


八、伙食結餘款處理方式如下:
(一)支用方式及項目比照前點規定。
(二)週轉金最低額度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其有不足者,得專案向本會
      先行借支。
(三)伙食會週轉金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各該會計年度終了而週轉金有
      超出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其超出部分,應依規定報繳本會。


九、伙食會每月例行召開會議一次。其有必要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克主持者,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克主持者,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十、伙食會各組,得視需要召開組務會議,商討有關事務,會議紀錄依行
    政程序陳核。


十一、伙食會得視實際需要,由執行組人員每日輪流值日。


十二、伙食會職務均為無給職。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三、本要點所稱公告者,指以張貼本中心門首及刊登本中心網站。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