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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
    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以下合稱奧亞運)及其他重要國際
    運動競賽取得優異成績,以達超越歷屆獎牌數之績效目標,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指奧亞運競賽種類之選手或運動
    團隊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優秀選手︰
      1.職業選手為爭取積分取得奧亞運參賽資格,或爭取於奧亞運賽程
        安排有利位置。
      2.業餘選手於轉入職業後,其前三年為爭取世界排名;本要點發布
        施行前已轉入職業賽事者,自發布施行日起算。
(二)潛力選手︰
      1.最近四年參加國際競技運動賽事獲得三等三級國光體育獎章以上
        。
      2.參與國內外之正式錦標賽、奧運資格賽或綜合性運動賽會且具特
        殊比賽成績。
      3.經專家學者評估認定,於各該專項競技運動具發展潛力。

三、培育方式如下:
(一)本會視發展需要擇定運動種類,由全國性奧亞運各該單項運動協會
      (以下簡稱單項協會)組成選訓小組,就符合前點規定培育資格之
      選手,依運動特性施予專案培訓及輔導。
(二)各該單項協會擬定前開選手長期培育計畫,經各該單項協會選訓小
      組初審,提送本會核定後,依計畫專案分年滾動執行。
(三)各該單項協會就前開選手建立人才資料庫及長期追蹤輔導機制,結
      合相關運動生理、心理、醫學及運動傷害復健等,以醫學檢查、運
      動生理及運動成績等數據相互配合。

四、各該單項協會申請本要點規定培育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符合本要點培育資格選手之培育計畫(格式如附件一)。
(二)培育選手名單(格式如附件二)。
(三)培育選手個人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三)。
(四)國內外培訓及國內外參賽,計畫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行程安排、
      訓練內容、分年經費概算及預期績效。
(五)第二年起應提報訓練成績作為經費審核依據。

五、審查作業如下:
(一)各該單項協會所報選手培育計畫,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審議。
(二)各該單項協會擬訂前開選手培育計畫,經其選訓小組初審後,由本
      會專案小組之專項輔導委員會同協會人員進行複審。
(三)前款複審通過之培育計畫,提送本會專案小組會議通過後,以專案
      方式辦理。

六、經費支用:
(一)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四。
(二)前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該單項協會已列入各該年度工作計畫項
      下之活動者,即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各該單項協會支用補助經費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
      理,並以本要點受補助單位名稱為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

七、補助款之核撥及核銷:
(一)核撥:各該單項協會接獲本會核定補助公文後,於二週內檢附補助
      額度二分之一收據請領第一期款。於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八
      十者,應即辦理核銷並檢據請撥第二期款。
(二)核銷:為辦理各該年度終了決算事宜,除經本會事前核准外,應於
      各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併同收支結算表報本會辦理核銷。其計畫為
      本會全額補助者,則應檢附全部原始憑證報會。並於各該年度計畫
      完成後一週內提出覈實訓練績效報告(如附件五)。
(三)其未按規定或逾期辦理者,不予核銷及補助。

八、監督及輔導機制如下:
(一)本會對本要點補助之選手及單項協會所報培訓或參賽計畫,皆有督
      導考核權責。
(二)國內外之培訓或移訓而未按本會核定計畫實施訓練或績效不彰者,
      本會將廢止補助。
(三)培訓計畫有屬國內外參賽部分者,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核銷,應附
      參賽成績報告表。
(四)各該單項協會選訓小組應切實督導相關人員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
      每四個月將培育計畫執行情形提報本會備查,本會將視實際需要派
      員訪視。
(五)其經本會運動科學總辦公室評估優秀或具潛力選手有運動科學檢測
      、心理支援、醫療復健及其他運動科學支援之必要者,各該單項協
      會、選訓小組、教練及選手即應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九、附則:
(一)接受本要點補助之優秀或具潛力選手,應依各該擬定培訓計畫確實
      執行。其未有特殊緣由者,不得拒絕國家代表隊徵召。
(二)核定施訓之選手有運動科學支援及運動傷害等問題者,各該單項協
      會應即彙整相關資料報本會協助辦理。

十、本會依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及替代役體育役儲備選手
    類役男甄選實施計畫,辦理服補充兵役或體育替代役之優秀或具潛力
    選手之培訓所需經費,亦得由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支應
    。

十一、本會為應奧亞運重點運動種類發展需要,依奧亞運選手培訓參賽實
      施計畫,辦理優秀或具潛力選手培訓所需經費,亦得由本基金支應
      。

十二、本要點視本基金各該年度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經本會專案小組決
      議後,得酌予調整各該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