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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1: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實施計畫,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九條規定,並鼓
  勵設有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培育產業
  需求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需求,培育基礎產業人力。
  (二)鼓勵學校與產業機構、訓練機構或技專校院,合作開設實務技能學
   習課程,培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所需就業人才。
 (三)連結產業界人力需求,提供學生進修及就業機會。

三、本要點所稱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指該類科具有下列二款以上情形者:
  (一)傳統、重要及基礎之行職業,具有急迫需求或轉型困難。
  (二)產業技術傳承困難,有人力斷層之虞。
  (三)學生就讀意願或就業意願較低。
  (四)設施、設備投資成本高。

四、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其範圍如下:
  (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
  1、機械群:模具科、鑄造科、板金科、機械木模科及配管科。
    2、動力機械群:重機科、農業機械科及軌道車輛科。
    3、化工群:紡織科及染整科。
    4、設計群:家具木工科及陶瓷工程科。
    5、土木與建築群:土木科及空間測繪科。
    6、農業群:農場經營科、野生動物保育科、畜產保健科及森林科。
    7、食品群:水產食品科。
    8、海事群:航海科及輪機科。
    9、水產群:漁業科及水產養殖科。
 (二)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群科:
    1、機械群:機械板金科、模具技術科及鑄造技術科。
    2、動力機械群:機車修護科及塗裝技術科。
    3、化工群:染整技術科。
    4、設計群:裝潢技術科、竹木工藝科。
    5、土木與建築群:營造技術科。
    6、農業群:農業技術科、畜產加工科、休閒農業科、茶葉技術科。
    7、食品群:水產食品加工科。
    8、海事群:船舶機電科。
    9、水產群:水產養殖技術科、休閒漁業科及漁具製作科。
  10、電機電子群:水電技術科。

五、學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設有前點所定產業特殊需求類科。
 (二)本署因產業變遷及政策需要,指定辦理前點以外新增之類科。

六、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就讀前點各款類科,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僑
  生就讀本署指定前點各款相關類科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予以補助學
  費及雜費。學費及雜費之補助,規定如下:
 (一)學費: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
   用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雜費:
  1、依教育部公告之當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雜費收費數額,全額補助
    。
  2、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雜費性
    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3、重讀、轉學或復學之學生,於原就讀期間已申請補助者,不得重
    複申請。但依其重讀、轉學或復學後之就讀類科條件,其得申請
    本補助之額度優於原已申領之補助者,得扣除原已補助額度後之
    差額,申請補助。
  4、本補助之申請程序、本署核撥學校經費總額之計算、學生違反補
    助規定之處理及學生因故離校時,學校應退還本署補助款之額度
    比率,準用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五點及
    第六點規定。

七、依本要點補助學校之項目、基準及運用,規定如下:
 (一)教學鐘點費:
  1、課後開設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各年級之充實或補強性實習課程者,
    以學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一年級總班數為最高補助班數,補助教
    學鐘點費。
  2、補助金額:每班每節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百五十元;
    每班最高補助四萬四千元。
  3、前目補助金額達應繳交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者,另予補助補
    充保險費。
 (二)實習材料費:
  1、以科為基準,各學制擇一補助,每科補助五萬元。
  2、補助項目,包括開設各年級之實習課程及課後充實或補強性實習
    課程所需材料費用。
 (三)設備費:
  1、以科為基準,各學制擇一補助,每科十萬元。
  2、該科當學年度一年級註冊人數未達二十人者,不予補助。但偏遠
    地區及情形特殊者,本署得審酌實際情形調降人數。
  3、與產業界結合辦理就業導向專班、建教合作班、依產學攜手合作
    實施計畫辦理之專班,或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規劃
    彈性多元實習課程者,每科增加補助二十萬元。
 (四)業務費:
  1、以校為基準,每校補助三萬元。
  2、前目經費,得用於就業輔導、招生宣導及差旅。
  前項第一款教學鐘點費之補助,由學校視實際需求擬具教學計畫書,
  並依第八點及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學校得利用課餘、假日或寒暑假開設課程;開設之科目,應以充實
   或補強性實習課程為限,不包括一般科目、專業科目之課程。
 (二)教學計畫書內容,包括依上、下學期規劃之教學分配節數,並註明
   不同會計年度所需之鐘點費,分會計年度撥款。
 
八、學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於本署規定之期間內,上網填報相關申請
  表冊,並向本署提出申請。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相關業務所需;其核撥及
  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各主管機關應將學校執行成效,列入辦學績效考核重點輔導項目;執
  行成效列入本署次一學年度對學校經費補助及績效考核之參考。
    署為瞭解辦理學校執行成效,得組成諮詢輔導小組至學校訪視,以每
  學年一次為原則。
    執行本要點之績優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之人員,得依規定予
  以敘獎。

十、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課程規劃,應融入該類科職場能力,著重
   技能(藝)實務教學及實習,強化與產業合作。
 (二)補助學生之人數,以本署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篩選之人數為準
   。
 (三)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學費減免優待
   或獎助者,應擇優申請補助,不得重複申請;違反者,應追繳其重
   複請領之金額。
 (四)本補助,除免學費及雜費部分外,其餘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由本署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
   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
   十;第二級者,為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者,為百分之八十八;第四
   級者,為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為百分之九十。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