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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我國優質華語教學及臺灣文化
  ,補助選送優秀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以提高我國在海外華
  語教學領域之影響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華語教學人員:符合本要點資格之華語教師及華語教學助理。
  (二)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外館處、本部駐境外教育機構及派駐人員
    。
  (三)薦送輔導單位:符合本要點資格之國內大學及依法設立從事華語
    文教學相關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之社團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
    文教組織)。
  (四)國外學校:指經當地國政府核准立案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各級
    學校及本部核准立案之海外臺灣學校,並不包括海外僑校及中國
    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之學校。

三、華語教學人員補助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符合下列規定者:
    1、華語教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
        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本部對外華語教
        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
        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華語教學助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國內大學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
        資培訓班修習一百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二)申請者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應經所屬學校推薦及
    同意;另學生於國外學校任教期間,仍須具有國內學校在學資格
    。

四、薦送輔導單位補助資格條件:
    國內單位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補助計畫:
  (一)設有華語文中心相關單位並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學。
  (二)設有華語文相關系所或學程並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學。
  (三)依法設立從事華語文教學相關之非營利文教組織。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華語教學人員:
    1、生活補助費: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依實際任教期間得給
      予生活補助費,各地區生活補助費每月補助上限基準如附表
      一。
    2、機票款:華語教學人員初次應聘赴任時,得補助臺灣至任教
      國家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一張,華語教學人員應檢具
      載明金額之票根或(電子)機票購票證明,於補助上限基準
      內核實撥付,機票款補助上限基準如附表二。
    3、教材教具費用:華語教師初次應聘赴任時,得補助其教材教
      具費用一次,補助上限三百美元。
  (二)薦送輔導單位:
    1、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本部得補助相
      關人事、業務及雜支等費用。
    2、補助上限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但配合國
      際需求及我國政策推動者,得提高補助比率。

六、補助原則:
  (一)應聘華語教學人員之薪資待遇,由聘任之國外學校提供,本部不
    予補助。但與我國簽有教育合作交流備忘錄或人才培育協定者,
    不在此限。
  (二)華語教師依本要點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
    延長補助一年;續聘期間僅補助每月生活費,機票及教材教具費
    不再補助。
  (三)獲聘華語教學人員應自行辦妥簽證並負擔相關費用,及負擔任教
    地之相關稅賦。
  (四)每名華語教師依據本要點受領前揭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華語教學助理受領補助以一年為限。
  (五)本部得依計畫重要性及合作學校提供薪資待遇,就華語教學人員
    生活補助費及受補助期限予以調整。
  (六)如有可歸責於華語教學人員之事由,導致額外增加之費用,經本
    部查證屬實者,不予補助。

七、駐外單位辦理華語教學人員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駐外單位應於國外學校擬聘我國華語教學人員起聘日三個月前,
    將需求報本部審核,審核通過之徵聘通告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駐外單位應提供國外學校書面申請資料,包括需求信函、聘期、
    授課內容、教學時數、擬聘師資人數、資格條件、薪資待遇(包
    括膳宿、保險、稅賦、進修機會)、教師應繳交資料(如自傳、
    學經歷、教師證或外語能力證明等)、申請截止日期及學校負責
    單位(人)聯絡方式等。
  (三)申請者應將有關資料函送達我國駐外單位,並副知本部。
  (四)駐外單位彙整申請者資料進行初審後,交由國外學校擇聘。
  (五)國外學校決定聘任人選後,應以書面告知駐外單位,並由駐外單
    位函知本部獲聘人員姓名及其所屬學校。

八、薦送輔導單位申請補助計畫作業:
  (一)計畫申請單位應於計畫辦理三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請;未依規定
    申請者,本部得不予補助。
  (二)計畫申請單位應檢具計畫申請書(包括華語教學人員薦送作業及
    管理規範)、相關申請文件(如附件一、二)及補助計畫經費申
    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影本(立案證明等),各一式五份送達本
    部指定之專責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計畫申請內容應包含辦理海外輔導地區華語教學人員公告徵聘、
    培訓課程、建立華語教學人才庫,並負責渠等受聘國外學校任教
    之輔導管理及成效追蹤等相關事宜。
  (四)薦送輔導單位辦理海外輔導地區華語教學人員公告徵聘事宜,比
    照駐外單位作業辦理。
  (五)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項目及
    金額。
  (六)本部得指定專責單位對申請計畫進行審查。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駐外單位或華語教學助理所屬國內大學作業程序:
    1、生活費、機票款及教材教具費由本部按年度分上下半年核撥
      至華語教學教學人員聘任學校所在地之駐外單位或華語教學
      人員所屬國內大學。駐外單位及有關國內大學應於每年一月
      三十一日前及七月三十一日前,掣據備文向本部請撥獲聘華
      語教學人員上半年及下半年補助經費;或核算當年度華語教
      學人員所需經費,於年度內掣據一次請領。
    2、機票款及教材教具費於獲聘華語教學人員抵任後,由駐外單
      位或所屬國內大學轉發。
    3、駐外單位或有關大學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獲聘華語
      教學人員生活費、機票款及教材教具費領據(如附件三之一
      至之三)報本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相關規定辦理結報;其有結餘者,應以匯款方式繳回本部
      。
  (二)薦送輔導單位作業程序:
    1、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後,應檢具經出納、會計及負責
      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帳戶及銀行帳
      號,函送本部請撥。
    2、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經
      費收支結算表送部辦理核結。

十、成效考核
  (一)華語教學人員: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應於聘期期滿後返國,並
    於任教期間每半年繳交一次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
    文教育相關資訊),並無償提供本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
    ;另應配合本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二)駐外單位:本部駐境外教育機構及派駐人員辦理選送華語教學人
    員之成效,配合納入本部駐境外教育機構工作績效考評辦理。
  (三)薦送輔導單位:
    1、本部得隨時瞭解薦送輔導單位之執行情形,以落實計畫。
    2、薦送輔導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或執行成效不彰者,
      本部得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廢止或刪減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薦送輔導單位辦理成效優良者,本部將列為爾後優先補助之
      參考。

十一、其他
  (一)獲聘華語教師應於赴任前與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簽訂行政契約,
    其內容由本部另定之。
  (二)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
  (三)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應於抵達任教學校三個月內,回報其使用
    之教材教具及聯繫方式。
  (四)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自編教材及教案應以創用CC授權方式提供
    各界使用(如附件四)。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