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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在校
  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或企業、機構實習,全面擴展國內
  具發展潛力年輕學子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以期培養具有
  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目的不同,分為下列四種補助類型:
 (一)學海飛颺: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
   、澳門)修讀學分。
 (二)學海惜珠:選送勵學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不包括大陸地區及
   香港、澳門)修讀學分。
 (三)學海築夢: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學生赴國外非新南向國家
   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由
   薦送學校自行安排實習機構及規劃實習領域,充實實習課程,落實
   學用合一,加強職涯生活輔導。
 (四)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具發展潛力之企業、機構
   進行職場實習,以培育國內學生更加瞭解各該國文化之生活方式與
   背景,有助未來深耕與各該國關係及合作發展。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國外大專校院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
  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
  體所認可。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新南向國家,指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
  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
  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

三、申請單位: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以下簡稱薦送學
  校),各校針對各補助類型應提出校內學生相關配合款,其配合款不
  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四、補助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於薦送學校同一教育
   階段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五年制專科學校應為修讀四年級
   或五年級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二)申請學海惜珠者,應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格。
 (三)參與學生應通過薦送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四)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
   助一次為限。但不同補助類型計畫名額及經費有剩餘時,薦送學校
   得選送學生至不同補助類型計畫。

五、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
  1、薦送學校應依第六點第一款作業時程,提出申請,並於本部核定
    當年度補助經費公告日起,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或實習。
  2、第二點所定四種補助類型,均以薦送學校為單位申請。學海築夢
    ,由薦送學校自行排定各子計畫優先順序;新南向學海築夢,由
    薦送學校彙整各計畫主持人所提計畫案,向本部委託之學校申請
    。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得遴選他校學生參與計畫,赴國
    外企業、機構實習。
  3、申請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每計畫案應選送三名以上學生
    出國實習,倘未達三名,不予補助計畫主持人國際來回經濟艙機
    票款及生活費等補助。
 (二)補助期限及額度:
  1、學海飛颺:
   (1)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限,本部補助每人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其補助額度得依本部當年度經費預
     算調整。
   (2)每人實際獲補助額度由薦送學校自訂,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
     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項目。
  2、學海惜珠:
   (1)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限。
   (2)每名選送生補助額度依各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所載學生資料評
     核,並考量擬赴留學國別或城市別及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訂
     定,補助項目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
     生活費等;其實際補助金額,依本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3、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
   (1)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不包括來
     回途程交通時日),至多補助期限以一學年為限。但赴印尼實
     習者,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二十五日(不包括
     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2)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薦送學校自訂;
     新南向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
     。每人補助額度,至少應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並
     以一次為限,另得包括生活費;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
     補助,以一人為限,薦送學校得自訂生活費支領天數,以不超
     過十四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三)補助原則
  1、第二點所定四種補助類型,每年預定補助名額至少五千名以上。
  2、每位選送生獲補助金額,應包括本部補助款及薦送學校提出之配
    合款;但薦送學校所送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有他校學生參
    與計畫,得不須提出他校學生之相關配合款。

六、作業時程、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一)作業時程:
  1、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第一次甄選時
    程:
   (1)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
   (2)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校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
   (3)每年四月至五月間:審查各校計畫書(包括初審及複審)。
   (4)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2、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第二次甄選(包括原核定計畫申請增
    額及另提出新申請補助計畫書),視本部當年度經費預算於每年
    八月一日以前公告,並依以下時程申請:
   (1)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
   (2)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各校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
   (3)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間:審查各校計畫書(包括初審及複審)。
   (4)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二)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1、薦送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自訂校內審查機制,且訂定校內甄選
    簡章,上傳至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網
    站(以下簡稱本計畫資訊網),公開受理學生申請。
  2、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以後,至本計畫資訊網填
    寫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研修(實習)計畫書,並列印完整申請書
    送校內相關單位用印,校內承辦單位、會計單位及校長用印處,
    有任一單位未用印,視同校方未審視計畫書,不予受理亦不接受
    補件。
  3、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二十三點五十九分
    以前,將用印完成之申請書封面(須包括校內各單位主管之用印
    ),掃描上傳至本計畫資訊網,並於線上按送出鍵,以完成申請
    ;未按鍵送出申請者,視同校方未同意送件,不予受理亦不接受
    補件。
  4、學海惜珠之補助,申請者應檢附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一千字至一
    千五百字(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
    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學業成績單、外國
    語言能力證明等資料;以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格申請者,除上述
    資料外,並應檢附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及戶口名簿影本(註明
    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或本部認可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
  5、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之補助,薦送學校須提出國外實習機
    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
    及薦送學校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另薦送學校如有選
    送他校學生出國實習,須提出他校學生原就讀學校同意該生於在
    學期間(須保有原就讀學校學籍且未休學)參與薦送學校之國外
    實習計畫同意書(同意書格式如附表五)。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申請文件未符合本要
   點規定者,不予進行複審:
  1、初審: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等資料,經由本部會同本部委託之學
    校就申請文件完備與否及執行計畫時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進行初
    審,並評定行政績效。
  2、複審:由本部按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分組,邀請評審委員進行線
    上審查。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依行
    政績效及審查項目配分二項成績加總後,核定補助對象及補助額
    度。
 (二)審查基準:
  1、學海飛颺: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正確
     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
     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1) 選送計畫之整體目標、預期績效、預定選送學生出國研修人
      數、薦送學校甄選作業方式與執行本要點之推廣及鼓勵措施
      (四十分)。
    (2) 薦送學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規定及其適切性(二十分)。
    (3) 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包括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
      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三十分);近三年內均未獲
      補助之學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之二之 及 ,選送
      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子女人數成效,則以本年度選送人數評
      核。
  2、學海惜珠: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正確
     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
     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1) 申請學生之學業成績、外國語言能力、個人傑出表現及發展
      潛力(三十分)。
    (2) 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計畫書(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
      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
      展望),約一千字至一千五百字(三十分)。
    (3) 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動機及企圖心、前瞻性、是否為原住民
      學生或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三十分)。
  3、學海築夢: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正確
     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
     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1) 薦送學校(六十分):
     甲、校內審查機制(包括校內計畫案、選送學生甄選基準、計
       畫主持人甄選學生作業方式等相關資訊之揭露、分配各計
       畫案經費之準則;遴選他校學生參與,須提出相關甄選基
       準及甄選學生作業方式)。
     乙、補助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與國外實習機構之實習
       合作機制、計畫主持人安排學生赴國外實習輔導機制、前
       一年度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及支用情形)。
     丙、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包括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
       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
       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國內學校與國外實習
       機構後續連結效益、對學生未來發展性等實際成效、變更
       各計畫所提預定實習人數或機構之次數、原申請書填報之
       實習機構與實際實習機構之差異等;近三年內均未獲補助
       之學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之二之之甲及乙等二
       項,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子女人數成效,則以本年度
       選送人數評核。
    (2) 各子計畫案(三十分):
     甲、學海築夢各子計畫構想頁(每一申請案需附一千五百字至
       二千字摘要,包括赴國外實習機構簡介、效益、向本部申
       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人數)。
     乙、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
       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如附表
       四)。
     丙、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人與該
       機構合作時間。
  4、新南向學海築夢: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正確
     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
     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1) 薦送學校(二十分):
     甲、校內審查機制(包括校內計畫案、選送學生甄選基準、計
       畫主持人甄選學生作業方式等相關資訊之揭露;遴選他校
       學生參與,須提出相關甄選基準及甄選學生作業方式)。
     乙、補助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與國外實習機構之實習
       合作機制、計畫主持人安排學生赴國外實習輔導機制、前
       一年度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及支用情形)。
     丙、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包括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
       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
       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國內學校與國外實習
       機構後續連結效益、對學生未來發展性等實際成效、核定
       補助計畫後,變更本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或機構之次數、
       原申請書填報之實習機構與實際實習機構之差異等);近
       三年內均未獲本部補助之學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
       目之二之(1) 之甲及乙等二項,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
       子女人數成效,則以本年度選送人數評核。
    (2) 各計畫案內容(七十分):
     甲、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構想頁(每一申請案需附一千五百字
       至二千字摘要,包括赴新南向國家實習機構簡介、效益、
       向本部申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
       人數)。
     乙、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
       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如附表
       四)。
     丙、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人與該
       機構合作時間。

八、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及選送生應注意事項:
 (一)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
  1、薦送學校:
   (1)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二星期前,確實至本計畫資訊網
     登錄選送生個人基本資料表,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屬
     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當協
     助。
   (2)由薦送學校審核選送生國外研修學分是否符合所訂研修學分相
     關規定,並於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其國外研修學分數。
   (3)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前,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
     選送生因出國研修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未盡事宜,依薦送學
     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4)薦送學校應於校內甄選辦法明定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擬赴
     國外研修之國別、學校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能提出具體
     說明者,逕向薦送學校申請並經其同意後,得轉換其研修國別
     、研修學校,以一次為限,且原研修領域不得變更。未經薦送
     學校同意,自行任意變更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即停
     止發給各項補助款,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
     補助款繳還本部。
   (5)薦送學校選送學生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經
     查證屬實者,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
   (6)薦送學校應依申請計畫書確實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或執行不實
     情形,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並列入次年度行政
     績效考評。
   (7)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內容,應註明選送生研修
     之學校、期間及獲本部、薦送學校補助款金額。
  2、選送生:
   (1)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
     之其他出國補助。
   (2)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如
     未簽訂,則無法領取補助款。
   (3)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辦妥
     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4)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
     (季),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學
     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但因
     特殊事由或選送生所赴國外研修國家如發生重大天災或社會暴
     動,影響選送生人身安全,經薦送學校報經本部核可者,不在
     此限。
   (5)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
     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結束後,應向原薦送學
     校報到。違反上開規定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
     追償全數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二)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
  1、薦送學校:
   (1)實習計畫執行內容由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規劃,將校內專業課
     程與國外專業實習加以結合,提出國外實習計畫,擇定實習機
     構,以強化學生赴國外實習之整體成效。
   (2)應取得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
     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並於選送生確定赴國外實習前,與該計
     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共同簽訂行政契約書,其內容
     包括下列各項:
    (1) 計畫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之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
      ,共同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如遇特殊情況
      ,需變更計畫主持人時,薦送學校應先取得原計畫主持人書
      面同意,並填妥更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備函逕送本部委託
      之學校及本部備查,並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2) 各校審查通過之計畫得沿用原專屬帳號密碼,獲補助計畫主
      持人應於選送生出國實習二星期前,至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參
      與國外實習團員基本資料,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屬
      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當
      協助。
    (3) 基於學校之教育宗旨,計畫主持人應親洽國外實習機構,不
      得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如計畫核定後,需變更或新增
      實習機構,計畫主持人應於出國實習前,敍明理由及提出該
      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資料、與原實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及國
      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
      作契約書影本,逕向薦送學校申請並經其同意後,始得變更
      或新增該實習機構,以一次為限。薦送學校需備函檢附校內
      審核通過紀錄、與原實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
      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
      影本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同時副知本部後,始得上網更改
      系統資訊,並將列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變更實習機構未
      經薦送學校同意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應即追償已
      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4) 學海築夢國外實習計畫所提之預定實習人數,包括選送原住
      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計畫主持人
      得於出國實習前,提出具體說明逕向薦送學校申請變更;子
      計畫案未執行部分,薦送學校應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
      並將列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減列補助款;未執行之子計
      畫案補助款欲流用至其他子計畫案時,應由薦送學校校內核
      定原計畫經費之承辦單位向薦送學校提出申請,經薦送學校
      校內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始得流用,且薦送學校需備函檢
      附校內審核同意紀錄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同時副知本部後
      ,始得上網更改系統資訊,並將列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
    (5) 新南向學海築夢實習人數,不得少於本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
      。如需變更最低選送人數,包括變更原預定選送原住民學生
      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
      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薦送學校應提出具
      體說明,於出國實習一個月前,函報本部審核,經本部審核
      同意後,始得變更;薦送學校除需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
      外,並需將計畫配合款由本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調
      增至百分之三十。
    (6) 確實督導各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實習計畫案時,協助選送生
      辦理國外實習期間之醫療及意外保險,並應依當地國法令規
      定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及符合當地國境內實
      習勞動條件,俾確保執行本計畫案之合法性。
   (3)薦送學校與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
     書內容,應註明選送生實習之機構、期間及獲本部、薦送學校
     補助款金額。
  2、選送生:
   (1)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
     之其他出國補助。
   (2)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實習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未
     簽訂者,無法領取補助款。
   (3)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辦妥
     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4)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布日起,在國外實習期間未滿三十日
     (赴印尼實習期間未滿二十五日),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
     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
     補助款,並繳還本部。但因特殊事由或選送生所赴國外實習國
     家如發生重大天災或社會暴動,影響選送生人身安全,經薦送
     學校報經本部核可者,不在此限。
   (5)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期間應保有原就讀學校學籍(未休學),實
     習結束應向原薦送學校報到,違反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
     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九、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其補助經費得分二次核撥,
   於學生出國前,應核撥第一次經費,且不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款百
   分之八十,未於該期間完成撥款程序者,本部得不予結案。
 (二)薦送學校應於本部核定補助款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日
   以前備文檢具領據,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經費核撥。
 (三)薦送學校應審核學費、機票款相關原始憑證,生活費憑領據核結。
 (四)薦送學校應督促各選送生及計畫主持人於出國研修(實習)計畫期
   程結束後二星期內,上傳問卷調查表及一千字以內中文/英文心得
   (成果)報告(格式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並得繳交經國
   外研修(實習)機構同意之研修(實習)經驗分享短片至本計畫資
   訊網(每篇心得需有照片四張以上,短片以三分鐘為原則),未傳
   送完成者,不得辦理結案。
 (五)結案應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受補助對象經費支領一覽表,連同本部
   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於本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結束後二個月
   內,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結案(覈實報支)。
 (六)薦送學校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
   定辦理核結;其本部補助款有結餘者,應全數繳回本部。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部鼓勵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
   、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赴國外研修或
   實習。
 (二)薦送學校得依不同國別或城市之實際生活消費指數,訂定生活費支
   給標準。國際來回機票之編列,以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為原則。
 (三)選送生活動紀錄(如心得報告、製作活動參與短片、簡報或問卷調
   查表),皆無償授權本部為業務推動使用,本部將擇優分享於網站
   。選送生並應出席本部相關留學宣導活動之經驗分享座談會,進行
   國外研修或實習經驗分享。
 (四)計畫主持人成果報告及選送生心得報告經本部評選為佳作者,將邀
   請至年度成果發表暨經驗分享座談會中公開表揚,並發給獎金以資
   鼓勵。
 (五)薦送學校每年應於校內舉辦選送生出國研修或實習行前說明會,及
   經驗分享座談會。
 (六)本要點所提相關表格及資訊,得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及查詢。
 (七)原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學生,參加學海飛颺、學海惜珠、
   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補助類型之計畫出國研修或實習一百八
   十三日以上,因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遭註銷補助資
   格者,薦送學校應主動提醒選送生,得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
   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
   專案性補助計畫辦理相關補助。
 (八)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等四種補助類型
   所選送之校內學生及他校學生,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
   返國後應向薦送學校報到,薦送學校須儘速主動函請學生戶籍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依前開補助計畫辦理,並副
   知本部,以維護其相關補助權益。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