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依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中途離
校、長期缺課或其他有輔導需求學生之追蹤及輔導事項,協助學
生穩定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未入學學生:指新生已報到,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入學。
(二) 中途離校學生:指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
上,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學籍辦
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視為休學之學生。
2、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
續之轉學生。
3、學籍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休學學生。
4、學校依學籍辦法第十九條廢止學籍之學生。
(三) 長期缺課學生: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四
條規定,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
積達四十二節之學生。
三、本部應建置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未入
學學生、中途離校學生及長期缺課學生(以下併稱學生)未就學學
校、就讀學校或轉出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掌握各學校學生狀況,
並連結勞動部、法務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之資源,提供相關輔
導。
學校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依本要點規定傳送相關資料至通報
系統。
四、學校應自學生未入學、中途離校、長期缺課事實發生,或復學之日
起三日內,完成通報作業。
前項通報作業及嗣後追蹤、輔導事項,由原學籍學校依本部所定通
報及輔導流程,訂定規定為之。
五、學校應依前點第二項所定之規定,設輔導小組,提供本法第六條所
定三級輔導,施予適當之補救教學及差異化教學等教育措施;必要
時,得視學生需求召開安置輔導會議,或轉介相關機關(構)、民
間團體,進行輔導及救助。
六、學校針對行蹤不明學生,於必要時得自行或偕同學生家長洽請警察
機關進行協尋。
七、學校應對辦理休學之學生,了解及掌握休學原因,定期追蹤輔導,
並提供復學相關資訊。
八、學校對中途離校學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程者,應規劃多
元教育輔導措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避免學生再度中途離校。
九、學校應針對長期缺課學生建立預警機制,進行追蹤輔導,並訂定具
體輔導措施,引進不同網絡資源,共同協助學生穩定就學。
十、學生因家庭清寒或發生重大變故,致未入學、中途離校或長期缺課
者,學校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具該學生及其家庭相關資料
,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必要之救助或福利服務;其屬
親職功能不彰者,得請家庭教育中心或民間相關團體,提供親職教
育或諮詢。
十一、學校應建立學生檔案,詳細記載學生基本資料;其內容包括離校
日期、通報日期、聯絡資訊及其他必要之資訊。
學校應建立學生輔導紀錄,並定期檢討輔導成效;紀錄內容包括
復學日期、再度離校情形、追蹤輔導紀錄及其他必要之資訊。
十二、學校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納入校務評鑑指標及學校主管機關重
點視導項目,並依視導結果,給予辦理學校及相關人員適當之獎
勵或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