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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推動國際教育旅行經費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際
  教育旅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際教育旅行,應以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締結姊
  妹校,促進文化教育交流,並增進參訪學校來臺進行教育旅行為目標。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
  理條例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
四、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
  件一),並擬訂次一年度國際教育旅行實施計畫(如附件二),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向各該政府提出,並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
  辦理,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與學校代表,審查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由
  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
六、依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辦理國際教育旅行,行程以六天五夜為原則,參訪學校至少一校。
 (二)學生每十六人,補助隨團輔導人員一人全額團費;其中有身心障礙學生
   四人以上者,每身心障礙學生四人,另補助隨團工作人員一人全額團費
   。
 (三)每團人數每達十人,且其中有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
   礙,並持有證明文件之學生者,補助一人之一半團費。
 (四)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團人數八人以上者,每達八人,除其中一
   人補助一半團費外,其餘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每四人,得配置一位
   工作人員隨隊輔導,工作人員每人補助全額團費。
 (五)同一學校(包括數校)申請前往同一國別之計畫,每年度以一次為限。
    學校具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學生,未能依本要
   點予以補助,且該學生無法負擔者,學校得協助籌措。
七、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際教育旅行,得遴選學校,組成聯盟學校
  ,並由聯盟學校互推其中一學校為總聯盟學校。
    前項聯盟學校應就其負責任務區域,執行下列任務:
 (一)業務之宣導及推廣。
 (二)申請程序之協助辦理。
 (三)學校執行核定之計畫及經費之協助管理。
 (四)資料之統整維護及執行成效之調查。
    本署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總聯盟學校或其他聯盟學校,執行前項
  任務。
八、本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
  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本要點補助金額,得由本署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九、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請、審查及撥款作業。
    經核定之計畫有變更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計
  畫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學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未依核定計畫使用補助款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署應廢止全部或部
  分之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全部或部
  分之補助款,但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學生、隨團輔導人員或工作人員
  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獲補助學校應於活動結束二個月內,向本署辦理經費結算及繳回結餘款,
  並將成果報告書報本署備查,由本署列入教育旅行成效考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