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等
規定之執行,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防制毒品進入校園,透過各級學校特定
人員尿液篩檢,即時發現濫用藥物學生,並成立「春暉小組」施予輔
導,協助脫離毒品危害,營造健康、清新及友善之校園環境。
三、名詞定義:
(一)濫用藥物: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
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者。
(二)特定人員類別: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
療者)。
2、各級學校休學、中輟或中途離校後申請復學之學生,有事實足認
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特定人員事實
認定觀察建議原則請參考附件一)
4、前三目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
並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
5、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三)春暉小組:指學校為輔導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施用管
制藥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學生,所組成之專案小組。
四、建立特定人員名冊:
(一)每學期開學日起三週內經導師、校內之任課教師、職員或工友觀察
後,依特定人員類別提報特定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二),交由相
關業務承辦人(或指定專人)彙整,並召開會議審查,經審查後之
特定人員名冊應簽請校長核定。
(二)學期中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察
或以其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應簽請校長核定納入特定人
員名冊。
五、篩檢時機:
(一)各級學校於每學期開學或假期後依特定人員名冊進行採(抽)驗。
(二)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察或以其
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隨時採驗。
六、尿液採驗流程:
(一)各級學校應適時實施人員編組、動線規劃及器材整備等事宜(注意
事項如附件三)。
(二)執行尿液檢體採驗:
1、檢體採驗:對受檢之特定人員應個別說明採集規定及方法,並指
派專人全程監管進行採驗,監管人員應與受檢人同一性別。
2、檢體初篩:尿液檢體應先採集於集尿杯內,並進行初篩(使用說
明如附件四),初篩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由監管人員會同受檢人
將尿液檢體分裝為二瓶(甲、乙瓶),每瓶至少三十ml,並由監
管人員協助受檢人實施檢體籤封作業。
3、確認檢體:在尿瓶上黏貼送驗學生檢體序號標籤,並填寫監管紀
錄表及學生尿液採驗名冊,核對無誤後,送衛生福利部(以下簡
稱衛福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進行確認檢驗。
七、檢驗結果處理:
(一)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學校應完成校
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輔導個案。
(二)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無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仍應列為特
定人員持續觀察輔導。
(三)送驗學校或家長對尿液檢體之檢驗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接到報告十
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乙瓶)。
八、學生輔導措施:
(一)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自我坦承、遭
檢警查獲或接獲其他網絡通知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學校
應完成校安通報,並組成春暉小組實施輔導三個月,輔導期間應適
時使用快速檢驗試劑實施篩檢,及填報相關輔導紀錄備查(輔導措
施注意事項如附件五);其屬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應告知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動向衛福部指定之
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二)個案經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後,應採集尿液再送檢驗機構檢驗,經
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應再實施輔導一
次(三個月),並協請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衛福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
求治療及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三)依前款規定輔導無效或家長拒絕送醫戒治時,學校得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或兒權法相關規定,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四)春暉小組輔導期滿,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無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
謝物者,學校應召開春暉小組結案會議,解除春暉小組列管,並持
續將學生列為特定人員觀察。
(五)春暉小組輔導中之濫用藥物學生經司法判決至矯正機構實施觀察勒
戒完成返校後,學校仍應完成後續輔導期程。
(六)為利個案之賡續輔導,濫用藥物學生如有中輟、畢(結)業、未畢
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等情形時,相關作法請參照
附件六「各級學校學生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輔導處遇流程」
辦理。
(七)發現疑似藥頭之學生或知悉學生藥物來源相關情資,應依教育單位
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八)春暉小組輔導內容應包括「自我保護」與「預防感染愛滋」之預防
教育與相關諮詢輔導、法治及衛生教育。
九、業務分工: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及學校執行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春
暉個案輔導相關業務之分工職掌,如附件七。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月應彙整相關表報送本部憑辦。
十、一般規定:
(一)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如經尿液採集送驗呈陽性反應者,
應送請警方處理並列入考核。
(二)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發現疑似毒品或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應立即
移交警察機關處理。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受檢人學校、採尿單位、檢驗機
構,於採驗前、中、後之作業,均應力求保密,以維受檢人名譽。
(四)有關尿液採集及檢驗相關作業,得參考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行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項工作。
(六)辦理本項工作有具體成效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優獎勵相
關學校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