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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學助理納保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辦理學生兼任教學助理全面納保措施,補助學校所需之雇主負擔相關
  經費,以保障學生勞動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三、補助範圍:
 (一)學校辦理學生兼任教學助理納保之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及
   勞退費,以及學校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法規定應進用足額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而增加所需身心障礙
   者人事費用(包括薪資及年終、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及原住
   民人事費用(包括薪資及年終、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身心
   障礙者及原住民之薪資,不包括學校自訂之加給及獎金等費用;本
   部所補助經費,不得作為學校因依法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原住
   民人數需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前款所稱勞保費及健保費,指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
   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雇主應負擔部分,費用支用基
   準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辦理;健
   保費,得包括學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補充
   保險費。
 (三)第一款所稱勞退費,指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由雇主辦理按月提繳退休金,儲
   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雇主應按月提
   繳部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
   金給與辦法之規定,由學校辦理按月提存離職儲金之公提儲金部分
   。

四、申請期程:
 (一)學校應於當年度九月底前,提報當年度二月至七月期間相關費用。
 (二)學校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提報當年度八月至次年一月期間相關費
   用。

五、申請作業及補助方式:
 (一)教學助理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
  1、所稱教學助理,指學校僱用學生兼任教學助理者。
  2、學校實際為教學助理辦理納保所需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
    費之總額,由本部全額補助。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本部對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最高補助比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3、本款經費需求請學校核實填列附表一。
 (二)增加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事費用:
  1、因應學校教學助理全面納保後,新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應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其人數計算方式,按時計酬者且每月薪資
    達基本工資一半以上者,按月計酬者,全數計入。
  2、學校應依符合前目聘用規定範圍,計算增加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
    數,並依本部經參考學校所僱用身心障礙者薪資情形概況及依該
    薪資額度投保薪級所對應之雇主負擔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等
    數額加總,採每一人之人事費用為新臺幣五萬元計算後之總額,
    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為原則,其餘經費由學校自行支應。
  3、本款經費需求請學校核實填列附表二。
 (三)增加進用原住民之人事費用:
  1、因應學校教學助理全面納保後,新增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應
    進用原住民人數所需人事費。但學校自行投標案件所衍生原住民
    進用人事費用,不予補助。
  2、學校應依符合前目聘用規定而新增之原住民人數,計算實際聘用
    所需支出之薪資(包括年終)、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之總額
    ,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為原則,其餘經費由學校自行支應
    。
  3、本款經費需求請學校核實填列附表三。

六、學校應指定校內單一專責單位,向本部辦理請領補助經費作業,並應
  依第四點規定申請期程,備文檢具全校經費概算表(附表一至三)各
  一式三份及學校正式收據,向本部請領補助經費。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學生同時兼任教學助理及其他屬僱傭關係之兼任助理者,學校應依
   循之補助原則如下:
  1、學生兼任助理職之一為符合本部補助之教學助理,學校負擔經費
    如已自本部或其他機關補助經費編列支用該學生教學助理以外之
    兼任助理職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應按其教學助理一職薪
    資所占比率,計算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後,向本部申請補助
    ;如均以校內經費支用雇主負擔經費,得全部向本部申請補助。
  2、學生同時符合身心障礙身分者及符合第五點補助對象,其勞保費
    、健保費及勞退費部分,納入附表一向本部申請全額補助,其薪
    資部分納入附表二補助百分之五十之經費。學校並應注意同一人
    不得有重複申請本部補助之情形。
  3、學校申請符合本要點補助範圍之雇主負擔等相關經費,已由本部
    或其他機關補助經費編列支應時,不得重複申請經費補助。
 (二)涉及本要點補助範圍所僱用之教學助理、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相關
   資料及本部補助經費之有關憑證檔案,學校應自行妥善保存備查,
   並列入本部相關查核及訪視項目。
 (三)學校發現提報之人數情形或經費申請有虛報、浮報或重複補助情事
   ,應為適當之處置,並應繳回溢領或重複補助之經費。
 (四)為引導學校逐步將身心障礙者進用員額納入一般正式進用員額,並
   視學校辦理情形評估調整經費補助方式,本要點至少每二年一次進
   行檢討。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或本部公告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