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專科以上學校教學品質,確保學生受
教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為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應依國家社會產業發展、學校特色定位、資源條件、系科教育宗
旨與目標、師資專長及學生就業等面向,建立教學品質確保機制,以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其內容應包括學習成效核心能力之規劃、學生畢
業時應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及態度項目之訂定、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
制之訂定及學習支援系統之提供。
前項教學品質確保機制,應經校內相關程序審議通過,並於學校網頁
公告;其課程審議或修正相關會議資料,應妥善保存。
四、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對其進行學生受教權益之檢核及輔導
:
(一)各學制、年級之院設班別、系、科或學位學程修讀學生人數低於三
十人及註冊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且數量達全校院設班別、系、科或
學位學程總數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停招或新設之院設班別、系、
科或學位學程,不列入計算。
(二)各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
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師資質量基準,且數量達全校院設班別、
所、系、科或學位學程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停招院設班別、所
、系、科或學位學程在學學生人數為零或符合附表一所定情形者,
不列入計算。
(三)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經本部審核認定
列為預警學校或專案輔導學校。
(四)有相關事證足認學校或任一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於課
程規劃、實際開課或其他情形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
(五)前一學期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經本部學生受教權益檢
核,結果為持續列管或不通過。
五、學校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本部所定期限,檢送全校及受檢核
各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資料(如附表二),報本部檢核
。
前項資料未於期限內送本部檢核者,將列為檢核不通過之參據。
六、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專案查核小組進行檢核;必要
時,並得至學校訪視。
前項之檢核及訪視,包括下列重點:
(一)課程規劃及實施:
1、課程規劃及實際開課情形。
2、合併授課及學分抵免情形。
3、不當密集授課。
4、未經核定辦理專班、校外上課及其他上課異常情形。
(二)師資:
1、師資質量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2、師資專長及授課課程相符情形。
3、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規劃情形。
(三)遠距教學及校外實習課程:
1、依本部規定開設遠距教學及校外實習課程。
2、遠距教學課程運作正常且有學習品質管控機制。
3、實習相關機制。
4、科系專業與實習場域相符情形。
(四)其他。
各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經依前項規定檢核及訪視結果,
足認有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者,得視情節輕重,列為持續列管或不通過
。
七、學校經檢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校之檢核結果列為不通過: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檢核結果,列
為不通過。
(二)任一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檢核結果連續三次不通過。
(三)學校或任一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有隱匿、填具虛偽不
實資料、拒絕提供資料、妨礙本部或專案查核小組相關人員進行檢
核或訪視。
(四)學校嚴重違反法令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有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
益。
八、全校檢核結果不通過者,本部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一次不通過: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調整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
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連續二次以上不通過:
1、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調整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五十
。
2、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停止該校部分或全部之
獎勵、補助或班級之招生。國立學校由本部調整學校基本需求補
助款。
九、全校檢核結果列為不通過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檢核意見提出課
程改善計畫及次學期課程規劃報本部。
前項改善計畫,學校得尋求鄰近學校或區域教學資源中心有關課程或
師資支援,並應載明相關配套措施;改善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學資源(包括師資、課程、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
整合規劃。
(二)盤點應屆畢業生修課後,欠缺課程數及因應策略。
(三)停招或合併之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之學生受教權益保
障。
(四)學生出缺勤管理及輔導措施。
(五)其他應改善之事項。
第一項學校所報送之課程改善計畫及次學期課程規劃,將列為次學期
檢核及訪視參據。
十、學校報送之資料經本部檢核通過或所報改善計畫經檢核通過者,得經
本部專案查核小組會議決議,於次學期免依第五點規定辦理。但次學
年度有第四點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仍得進行學生受教權益檢核及輔
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