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所屬機關學校重大公共建設列管
計畫執行績效,並有效管理工程進度及預算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督促所屬機關學校積極推動重大公共建設,達到年度預算執行
率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強化公共工程施工查核功能,有效提升公共建設品質。
三、列管計畫範圍:
(一)當年度可支用預算(包括當年度預算、特別預算、追加預算、
奉准先行辦理預算及以前年度保留款)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重
大公共建設計畫。
(二)以前年度依據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列管而本年度繼續執行之延續
性計畫及其所屬工程標案。
(三)其他經陳報奉核之專案計畫。
四、推動機制:
(一)公共建設推動會報組織:為檢討列管計畫預算執行及品質查核
情形,設公共建設推動會報,由次長擔任召集人,並置執行秘
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處理會報業務相關事宜。
(二)公共建設推動會報運作方式:
1.每月召開檢討會議,由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單位主管、本部主
管業務單位科長及管考單位出席。
2.每年不定期由召集人主持專案會議,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正(
副)首長、本部主管業務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應親自出席。
五、預算編列及執行:
(一)新興計畫核定後,本部主管業務單位應立即控管工程規劃設計
及發包期程,並將相關訊息通知管考單位。
(二)工程預算編列期程:
1.新興計畫:計畫構想書核定後,始得編列次年度預算。
2.延續性計畫:本部主管業務單位編列列管計畫之年度預算應參
酌該計畫前一年度之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
(三)列管計畫預算執行,以執行全年度百分之九十為目標;其未能
依照目標執行者,本部主管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應審慎檢
討原因,並研擬解決對策。
(四)列管計畫年度各月預算分配數,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應依工程進
度及付款期程覈實分配,本部主管業務單位應確實審核。
(五)基於政策考量核定之計畫,經評估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可執行能
量,並陳報奉核後,其工程預算編列不受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六、獎懲基準:
(一)本部所屬機關學校之首長、計畫主辦各層級主管及相關人員,
按當年度列管計畫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執行情形,依下列
評核標準予以獎懲;其首長獎懲由本部主管業務單位送管考單
位彙整後,提報本部考績委員會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
1.預算執行率及達成率百分之百,予以記功一次。
2.預算執行率及達成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百,予以
嘉獎二次。
3.預算執行率及達成率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五,予
以嘉獎一次。
4.預算執行率及達成率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予以
申誡一次。
5.預算執行率及達成率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予以
申誡二次。
6.預算執行率及達成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予以記過一次。
(二)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列管計畫全年度預算執行率及達成率未達百
分之九十者,本部得扣減其預算額度或補助款。
(三)本部主管業務單位及管考單位之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按當年
度權管計畫督導及全部計畫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執行及輔導
情形,依下列評核基準予以獎懲:
1.整體公共建設列管計畫預算執行率及達成率百分之九十六以
上,予以記功一次。
2.整體公共建設列管計畫預算執行率及達成率百分之九十三以
上未達百分之九十六,予以嘉獎二次。
3.整體公共建設列管計畫預算執行率及達成率百分之九十以上
未達百分之九十三,予以嘉獎一次。
4.整體公共建設列管計畫預算執行率及達成率百分之七十以上
未達百分之八十,予以申誡一次。
5.整體公共建設列管計畫預算執行率及達成率百分之六十以上
未達百分之七十,予以申誡二次。
6.整體公共建設列管計畫預算執行率及達成率未達百分之六十
,予以記過一次。
(四)計畫有下列情形者,得降低敘獎額度或不予敘獎:
1.年度前主體工程已完工,本年度僅辦理結案作業。
2.定期檢討內容不實(例如提報進度正常,主管或列管機關發
現落後嚴重)。
3.整體計畫期程屬落後或未完成。
七、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執行列管計畫已善盡職責,因遭遇非該機關或
本部所能掌控情事,致工程進度或預算執行落後,且依下列方式
辦理者,得免予懲處:
(一)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計
畫撤銷管制並經本部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可。
(二)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於下年度三月十五日前,敘明不可抗力因素
,經本部主管業務單位及管考單位審核,提經公共建設推動會
報會議由召集人核定。
八、依前點得免予懲處之列管計畫,本部主管業務單位及管考單位於
年度績效考核得免納入統計。不可歸責於管考單位之情形(例如
年度預算編列過高等),亦得免納入統計。
九、督導機制:
(一)預算執行落後之列管計畫,本部主管業務單位應視實際需要辦
理實地工程訪視,確實督導及控管;其訪視紀錄之決議事項,
應副知管考單位,並要求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具體落實。
(二)預算執行落後之計畫,足以影響本部整體預算執行者,本部管
考單位得視個案併主管業務單位辦理實地工程訪視或召開專案
檢討會議。
(三)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應落實工程品質管理
制度,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視工程進度加強品質查核工作
,查核成績不佳者,對於學校工程計畫之補助,得準用第六點
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