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運動專業人員經營服務業
者融資貸款利息,降低營運成本,改善其財務結構,提升競爭力,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貸人:指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貸款後,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貸款利
息補助者。
(二)受補助人:指前款申貸人經本會同意利息補助者。
三、貸款利息補助資金來源,為本會運動發展基金。
四、本要點自發布生效日起受理申請。
但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公告終止受理申請或補助:
(一)其相關補助金額預算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二)本基金預算規模或其他法定預算實際金額不足支應。
五、本要點申貸人資格如下:
(一)依法設立之「運動服務業者」而經本會公告適用範疇,符合「中小
企業認定標準」且其負責人為「運動人才」者。
(二)申貸人及其負責人經營之其他事業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當中,或知
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基準。
2.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信過程知悉有債務本金
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
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而遭發卡銀
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者。但申貸人逾欠債務或申貸人之負責人
信用卡債務業已完全清償者,不在此限。
六、本要點貸款及利息補助條件如下:
(一)貸款種類:其以經營運動服務產業之營運週轉金或購買設備資本支
出且有必要者為限。
(二)貸款額度:每一申貸人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貸款利率:按各該承貸金融機構訂定貸款利率計息。
(四)利息補助:按年利率補助百分之二,其餘由受補助人負擔。但其貸
款利率低於百分之二者,以各該實際貸款利率補助。
(五)利息補助期間:最長以貸款期間五年為限。其貸款期間未逾五年者
,以各該貸款期間為準。
(六)擔保條件:依各該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範辦理,其不能提供抵
押品或擔保品不足者,得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
理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七)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依各該承貸金融機構規範。
依本要點修正前規定獲有補助者,本會逕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受補助
人無需來會另行申請。
七、本要點申請方式,申貸人依本要點規定檢附公文及申請應備文件表(
如附件一至附件四)等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申貸人資格不符本要點
規定或檢附文件不齊全經本會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不予核准。
八、本要點審核方式如下:
(一)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審查會,就申貸人資格、營業情
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由本會核定後函知各該申貸
人。
(二)前款審查會應有審查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決議之。
(三)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1.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貸人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2.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貸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東而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
內旁系血親關係。
3.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貸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
者。
(四)審查會委員對審查過程知悉資訊,皆應保密。
九、本要點利息補助作業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人依申請應備文件(如附件五至附件七)規定,視作業需要
按月或按季委託各該承貸金融機構向本會申請。
(二)本會彙整並審核各該申請資料無誤後,將補助利息撥付各該受補助
人於各該承貸金融機構帳戶。
十、本要點利息補助終止情形如下:
(一)受補助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未逾六個月者,本會仍予利息補助;其有
遲延還本或遲延給付利息逾六個月者,本會應終止利息補助。受補
助人自本會終止利息補助之日起,喪失利息補助資格,而其與承貸
金融機構間貸款權利義務事項,依各該受補助人及承辦金融機構間
契約約定辦理。
(二)受補助人嗣後有變更負責人時,應即以附件八格式辦理,其非屬運
動人才情形者,本會得於負責人變更當時,終止利息補助。
(三)經查核有第五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不得申請貸款利息補助
情事者,應停止補助,並追繳自事實發生當時起溢領補助金額。
十一、本要點查核方式如下:
(一)本會得派員瞭解及查核受補助人貸款運用情形。其有違反本會核
准貸款用途者,本會應撤銷或廢止受補助人之利息補助資格,受
補助人應將本會前已補助利息繳還本會。
(二)受補助人及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供查核
。
十二、本要點規定之受補助人,應配合本會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之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申貸人之負責人、配偶及其他輔助使用人員,均應同意本會
及各該金融機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各該個人資料。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會主管其他法規及各該承貸金融機構規範
辦理。